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省政府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公益林布局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5-02-27 09:33
相关文章: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公益林布局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4160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森林资源优势,建立与“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福建相适应的森林生态体系,现就开展全省生态公益林布局优化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社会、经济、生态协调发展,在《福建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和重点生态区位区划成果的总体框架下,以重点生态区位保护为导向,以推进生态公益林集中连片、优化生态公益林区位布局、增强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科学规划,稳步推进,逐步将重点区位内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将重点区位外零星分散的生态公益林调整为商品林,使全省生态公益林规模、结构、布局更加合理,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不减原则。按《福建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和《福建省“十二五”林业发展专项规划》目标,全省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面积保持在4294万亩以上。按照法定行政界管理,统计生态公益林,做到不重不漏,各设区市(不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生态公益林面积总量不得减少。原则上在本县范围内优化调整,个别在本县范围内确实无法平衡的,允许在设区市内根据区位情况进行少量调剂。

  (二)布局优化原则。以重点生态区位区划成果、沿海基干林带区划界定成果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依据,按照“区位调重、树种调优、蓄积调高”的目标,采取置换、赎买、占用征收生态公益林地“占一补一”等方法,逐步将重点区位内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将重点生态区位外现有零星分散的生态公益林调为商品林。

  (三)科学规划原则。调整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林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调整工作要在调查摸底、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以县为单位制定优化布局方案,明确调整的对象、形式、步骤和保障措施。重点生态区位现有商品林要逐步调为生态公益林,拟调入的生态公益林要相对集中连片,天然阔叶林、重点区位内针阔混交林、沿海防护林,以及江河源头和两岸、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等林分应优先调入。重点生态区位外现有零星分散生态公益林可等面积调为商品林,其中自留山、人工林、经济林、竹林、无林地、疏林地等首先予以退出。涉及保护区、保护小区(点)、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调整的,应提供原批准机关相关批复文件。要防止生态公益林大量调出,造成乱砍滥伐,影响国土生态安全和林区安定稳定。不能因项目建设先调后占生态公益林。

  (四)严格程序原则。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利益,调入的生态公益林要按有关规定开展区划界定,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界定书和管护协议,调出的生态公益林要将原来的界定书予以变更或注销。林权为集体的,调整需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在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公示,经县级人民政府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厅负责省级生态公益林调整的审核批准。对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调整,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准。

  三、工作程序和提交材料

  (一)工作程序

  1.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重点生态公益林调整总体方案,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林业厅批准,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调整总体方案,组织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开展生态公益林布局调整规划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调进的重点生态公益林要进行区划界定,确保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调出的要进行现场核对,登记造册,及时做好界定书变更或注销。

  3.应将生态公益林调进、调出情况在所在的自然村、村委会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为30天。

  4.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汇总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调整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行文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5.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调整规划组织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行文上报省林业厅。

  6.省林业厅负责省级生态公益林调整规划的审核批准。对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调整,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准。

  7.对已核准调进、调出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应的森林资源档案进行林种变更,并由原林权登记机关进行林权证林种变更登记。

  (二)提交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申报调整的文件,随附调进、调出生态公益林小班一览表和叠加区位的基本图(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公示情况、现场勘验材料、现场界定书、林权证以及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况说明。

  2.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转报的文件,随附相关审核意见。

  四、配套政策

  (一)鼓励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储备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区位的重要性,在重点生态区位内根据需要向省林业厅上报生态公益林储备库规划,规划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作为调进省级生态公益林的储备库;今后占用征收生态公益林地定期从储备库调进相应面积数补充进省级生态公益林,破解当前用多少补多少,调进生态公益林小班不在区位、不连片等问题。

  (二)严格实行占用征收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占一补一”制度。项目建设应不占或少占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对确实需要占用征收的,严格实行“占一补一”制度,补进的生态公益林必须在重点生态区位内,已经建立储备库的地方可从储备库中补进,其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必须在同区位内补充。

  (三)探索生态公益林赎买等改革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可探索重点区位内商品林赎买等改革机制,改革资金以各市、县(区)政府自筹为主,森林资源补偿费县级分成部分可作为赎买等改革经费,省级财政采取先做后补、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试点补助。积极创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和生态公益林管理体制,确保重点生态区位生态公益林有效保护。

  (四)试行占用征收生态公益林地异地占补制度。对本县(市、区)范围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已全部调为生态公益林或补进确有困难的地方,允许通过跨县异地在重点生态区位内等面积有偿补充的方式实现占补平衡,其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必须在同区位类型补充。具体补偿事宜由双方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确定,落实具体山头地块,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厅审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生态公益林布局事关生态建设成效,事关群众利益,技术要求高。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政府领导参加的领导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按要求和规定的程序运作,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要科学制订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要确保生态公益林调整优化目标的顺利实现,确保林区的安定稳定。

(二)强化督促检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业务技术工作,对调整地块的生态区位应严格把关。市、县(区)政府负责调整工作的程序督查,确保调整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严格执行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不得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1222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