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3〕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林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生态省建设,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以林权管理为重点,建立规范有序的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一)加强林权管理。稳定和落实产权。对集体林地已经落实家庭承包的,要保持稳定不变;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要将林地面积份额量化到户,完善合作经营管理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要实行民主管理。实行林权动态管理。加强林权登记、变更、注销和抵押登记,对林权重、错、漏登记发证的应依法纠正。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林权管理机构建设,在2015年底前建成林权管理信息系统。要建立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开展纠纷仲裁。
(二)建立林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机构为依托,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交易平台和信息发布机制,鼓励林权公开、公平、公正流转,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引导林农以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多种方式流转林地;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林权的准入和监管制度,防止以“林地开发”名义搞资本炒作或“炒林”。严格执行森林资源流转法律法规,加强对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流转的监管,维护林区稳定。
(三)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建设。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定估算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专业核查机构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进行现场核查,由核查机构出具核查报告。非国有森林资源抵押贷款项目可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由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四)加大金融支持林业发展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林业信贷投入,延长贷款期限,推广“免评估”小额林权抵押贷款和花卉、竹林抵押贷款,完善“林权证+保单”抵押贷款模式。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林区新设或将原有分支机构转型设立林业金融专营机构,提供专业化林业金融服务。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应予采信,适当提高林权抵押率。各级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林业信贷政策窗口指导,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可适当提高林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全部纳入我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按有关规定给予风险补偿。福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牵头成立省一级林木收储中心、担保机构,参与成立林业金融专营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市、县(区)林业投资公司成立林木收储中心,对林农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并对出险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有效化解金融风险。林木收储中心和林业担保机构为林农生产性贷款提供担保的,由省级财政按年度担保额的1.6%给予风险补偿。
二、以分类经营为主导,建立森林可持续经营新机制
(五)完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制。建立省级公益林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联动机制,补偿标准随着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而提高。从2013年起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偿标准每亩提高5元。要建立村集体、护林员管护生态公益林联动责任机制,实行年度考核、奖惩制度。进一步优化生态公益林布局,对落在重点区位外的零星分散的生态公益林,可采用等面积置换的方法置换重点区位内的商品林。落实《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加强重点生态区位林地保护,建设项目应不占用或少占用重点生态区位林地,严格控制占用沿海防护林尤其是基干林带林地。
(六)推进商品林可持续经营。持续加快造林绿化,推进“四绿”工程建设和“三沿一环”(沿路、沿江、沿海、环城一重山)等重点生态区位森林以及低产低效林分的补植、改造和提升,推进封山育林,禁止采伐天然阔叶林和皆伐天然针叶林,打造“四季皆绿、四季有花、四季变化”的森林生态景观。县级政府要加快编制县级森林经营规划,森林经营单位要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经营目标和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强化森林抚育。扶持实施木材战略储备项目,加快培育大径材,实现木材供给基地化。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对除短周期工业原料林以外的一般商品林提倡择伐,主伐年龄按照国家《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大力发展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的林业合作社,支持发展股份制合作林场和家庭林场;鼓励一批有实力的骨干合作组织采取“合作社+林农”模式和林业龙头企业采取“公司+林农”模式或采取“公司+合作社+林农”模式开展合作经营,推动商品林经营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实施“以二促一带三”战略,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七)科学发展林下经济。各地要按照生态优先、顺应自然、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编制林下经济发展规划,科学发展林药、林菌、林花等林下种植业,林禽、林蜂、林蛙等林下养殖业,“森林人家”、森林景观利用等森林旅游业和森林化学利用、生物质等非木质产品采集加工业,立体开发森林资源,增加林农收入。鼓励林业合作社发展林下经济,推广“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订单保证农户林下产品销售,精深加工林下产品。建立政府引导,农民、企业和社会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吸引国内外企业、民间资本参与林下经济发展。加强林下种养业发展的金融服务,积极通过农户小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品种予以支持。对于林下种植的价值高的苗木,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办苗木抵押贷款业务,创新符合林下生产经营特点的多样化金融产品。从 2013 年起连续三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发展林下经济,市、县(区)财政也应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三、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八)加强林业基层和设施建设。加强基层林业站、森林公安派出所、林业行政执法机构等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保障森林公安经费。各级森林公安的业务经费、政策性补贴等按照地方公安标准,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合理调整林业检查站布局,在高速公路省际口设立林业检查站,强化木材、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凭证运输和林业有害生物的检查监管。按编制配齐配强基层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林权管理机构、林业站、林业科技推广机构工作人员,增加专业人员比例,经费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木材行为,切实控制森林资源非法消耗。
(九)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加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建立优质高效的林业服务平台,提高服务林农的能力。落实好“三免三补三优先”政策(即免收登记注册费、免收增值税、免收印花税,实行林木种苗补助、贷款贴息补助、森林保险补助,采伐指标优先安排、科技推广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项扶持政策优先享受),加强对林业合作社的指导、培训和服务,促进林业合作社规范发展。鼓励以合作联营等形式,加快造林、防火、采伐、森林病虫害防治等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林业服务专业化水平。鼓励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伐区调查设计、木竹检验、林业物证鉴定等社会化中介机构建设。加强林业技术培训,省级财政每年新增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服务林农专业技术骨干培训、林业实用技术和基本技能培训。
(十)积极实施生物防火林带和设施林业建设。省、市、县(区)要科学编制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选用防火性能较好、经济价值较高的树种,建设生物防火林带。从今年开始实施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着力提高生物防火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各级政府要加大林区水、电、路、讯等基础建设力度,统一纳入地方规划建设。要加大力度扶持设施林业,加强花卉、苗木、毛竹、经济林等生产设施建设,提高林业现代化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