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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文件 发布时间:2012-10-16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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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24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我省林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到 2015 年实现森林覆盖率65.5%,森林蓄积5.22亿立方米,林业产业总产值 3000亿元以上,农民涉林收入年均增长12%;到2020年实现森林覆盖率65.5%以上,森林蓄积5.42亿立方米,林业产业总产值突破6000亿元,农民涉林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努力把我省建成生态环境优美、林业产业发达、森林文化繁荣、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强省,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林业生产方式,加强森林资源培育 
    着力抓好林木种苗科技创新,建设林木良种基地,提高良种使用率,财政对使用良种壮苗造林予以补助。推广不炼山造林,推进林木采伐由皆伐向择伐转变,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物多样性。从2013年起三年内,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择伐作业给予 100 /亩补助,市、县(区)财政予以配套。加快“四绿”工程建设,加强城市、村镇、道路和“三沿一环”(沿路、沿江、沿海、环城)植树绿化,重点抓好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森林生态景观通道建设。要保障森林通道建设用地,采取租赁、征收、补助、合作等方式,将通道两侧土地用于植树造林。加强未成林和中幼林抚育,提高森林质量,争取中央加大对森林抚育的扶持力度。 

    依托国有林场、采育场,推进国家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培育大径材、珍贵树种用材林。争取国家加大投入,并按照国家部委要求,省级相应部门安排资金用于基地建设配套。依托福建省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立林业发展投融资平台,支持国家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等重大林业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市、县(区)政府可组建同级林业发展投融资平台。金融机构要加大重大林业项目建设信贷支持力度。 

    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强化重点区位生态保护 

通过收取森林资源补偿费,适当提高用地成本,控制林地不合理消耗,引导科学合理节约利用林地。从2013年起,对使用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省级生态公益林、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分别按照每平方米30元、60元、90元的标准收取森林资源补偿费(20132015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所收资金用于高速公路两侧红线内造林绿化),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制定。 
    构筑沿海森林防护屏障,对沿海基干林带划定范围内无法造林的,将临海第一层林缘向内200米范围的林木划为沿海基干林带管理。加强林地、湿地保护,鼓励建设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加大环城一重山及城中山的林地保护,严格控制林木采伐。交通、电网、风电等基础设施建设要科学规划,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并在可利用的土地上种植树木,加强生态保护。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禁止在重点生态区位采挖树木,严格限制胸径 20 厘米以上的大树移植出省。 
    三、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传统林产加工业 
    培育林业龙头企业,鼓励开展森林认证和质量认证,扶持企业上市融资,做大、做强林业品牌。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发展木竹、松脂、纸浆、木质活性炭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对符合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扶持范围的给予重点支持。鼓励进口木材(木片),简化进口木材(木片)运输手续。

支持林业专业园区建设,对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凡符合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鼓励发展的重点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 作为底价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出让价格不低于土地取得、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税费之和。 

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加林业贷款额度,根据林业生产特点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利率不上浮,简化贷款手续。对企业收购原料及初加工产品,享受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税政策。

    四、拓展林业新兴领域,大力发展非木质利用产业

    发展林业生物产业。扶持林业生物能源基地建设,突出森林生物产品精深加工,引进大型生物技术企业,鼓励生物技术创新,加强植物精油、生物碱等植物提取产品开发,加快发展生物材料、生物制药、森林食品、天然化妆品和生态茶园等产业。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含量高、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的林业生物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发展花卉产业。加强优势花卉品种研发和培育技术推广, 加快建设花卉专业市场和花卉文化博览园,推进与荷兰、台湾地区的花卉合作。按照现有投资标准,每年新增扶持建设 个现代花卉项目县,逐步将花卉项目县扩大到30个。对设施栽培花卉的用水、用电按照一般农业用水、用电标准收费。 

    发展林下经济。实施“千万林农增收千元工程”,加快发展林药、林菌、林禽、林蜂等林下种植和养殖业,实现“以短养长、立体经营”。从 2013 年起连续三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对林下经济发展予以补助,市、县(区)财政也应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发展森林生态旅游和森林文化产业。发挥森林景观资源优势,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依托森林公园、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人家”,结合全省精品旅游线路规划,打造森林生态旅游精品线路,培育森林休闲、养生、探险、 体验等生态旅游区域品牌。经工商注册的森林生态旅游企业,免征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加快森林公园立法,依法保障符合规划的森林休闲用地。加强森林文化教育基地和森林博物馆建设,将森林文化产业纳入全省文化产业予以支持。 

    五、加强基层林业建设,夯实林业发展基础 

稳定和加强林业基层管理机构建设,提高基层林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专业技术人员比例。立足于乡镇林业站社会公益性质和职能转变需求,科学制定人员编制核定标准,在编制内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经费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各地应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招聘林业站、林场等基层林业岗位的学历资格条件,允许林学类大中专毕业生报考林业站、林场等基层林业岗位,对于急需紧缺专业岗位,可采取直接考核或专项公开招聘方式予以补充。将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强化林区道路和基层林业站所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林业生产生活条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 年 月 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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