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情的发生往往源于一时疏忽,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不仅对森林生态资源造成伤害,甚至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触碰法律红线。新《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施行以来,为进一步加大条例宣贯力度,切实提升全民森林防火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筑牢森林防火安全防线,现梳理并公布2026年以来三起违规野外用火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案例一:
2026年1月10日14时许,南平市浦城县富岭镇合际村村民黄某,在省森防指发布2026年1号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县政府发布禁火令期间,违规在林缘边的农田烧杂,后经群众报警,乡镇扑火队及时制止并扑灭。该行为极易引发森林火灾,经调查核实,对该村民黄某处以3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2月22日18时30分,三明市泰宁县朱口镇王坑村山上起火,后被巡护人员发现并上报朱口镇人民政府和林业站,镇政府立即组织人员扑救,火情于20时30分扑灭,未造成森林火灾。经调查核实,该起火情系村民在荒田烧杂引发,造成受害森林面积0.89亩。目前肇事者卢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案例三:
2026年2月5日17时许,杨某等3人在福州市马尾区的温福高铁白眉工点施工现场,采用自制爆炸物(以白色粉末与白糖混合制成爆炸性物质,用于通电引爆)。爆炸火花引燃周边杂草,导致白眉村花瓶山起火,后因护林员发现并第一时间上报,乡镇及时组织人员扑灭,未酿成火灾。经调查核实,该起火情受害森林面积0.5亩,无人员伤亡。目前已对杨某等相关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后续将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法规解读:《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47条规定:“发生在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林地起火未造成林木受害,或者受害森林面积不足0.067公顷(1亩),并且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不统计为火灾”。第54条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省政府部门
国家林业
省外林业
省内林业
新闻媒体
省政府部门
国家林业
省外林业
省内林业
新闻媒体
网站标识码: 3500000063
闽ICP备11015681号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0717号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10号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福建省林业局承办:福建省林业信息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