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公安局(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防治外来物种侵害的战略部署,根据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林生发〔2021〕58号)相关要求,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公安厅决定联合开展“护松2024”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松材线虫病疫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请按照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
附件:“护松2024”专项行动方案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公安厅
2024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护松2024”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防治外来物种侵害的战略部署,根据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林生发〔2021)58号)相关要求,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公安厅决定即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护松2024”专项行动(下称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松材线虫病疫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具体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联合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疫木捡拾和违规调运行为,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斩断非法采伐、加工、经营、运输松材线虫病疫木的利益链,消除疫情传播隐患,推动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五年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疫木清缴行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前屋后疫木大清缴行动。各地要充分发挥“林长+警长”工作机制作用,林业、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逐个镇、逐个村进行居民房前屋后排查,对发现的疫木或松薪材全部清缴,集中进行销毁(就地就近焚烧、粉碎、旋切),确保收缴的疫木销毁率达100%。对拒不配合的,应按照《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法查处。
(二)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执法行动。林业部门负责深入松材线虫病除治山场、木材加工企业、木材交易市场及其他涉木企业、涉木市场等开展检疫检查;主动发现和收集跨区域违法案件线索,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立案查处率达100%。对疑似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侦办;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要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公安机关接到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要主动及时跟进,深入摸排线索,推动案件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办。
(三)建立常态化报告制度。市、县级林业部门要认真做好检疫案件及线索的常态化上报工作,建立统计台账。发现涉及刑事或省际间检疫案件及线索,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林草植物检疫案件及线索报告单》(附表1)、佐证材料(包括立案决定书、处罚单据、问询笔录、松材线虫检测报告、执法图片、执法视频等)报送至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下称省防检局)邮箱。对案情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及线索,省林业局将会同省公安厅进行跟踪指导。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3月上旬)。各地接到《通知》后,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系统梳理、全面掌握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木相关情况,深入摸排违法线索。
(二)重点打击阶段(3月上旬至11月上旬)。3月31日前迅速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开展房前屋后疫木大清缴行动,依法收缴采伐山场附近村居农舍疫木及枝桠材,并做好销毁或除害处理工作。4月至11月上旬,深入木材加工企业、涉木企业、涉木市场、项目工地、采伐山场、疫情周边村庄等现场开展执法检查。
(三)总结深化阶段(11月30日前)。各设区市林业局于2024年3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报送《“疫木清缴”行动成果表》(附表2);11月30日前报送《林草植物检疫案件及线索统计台账》(附表3)和年度总结报告;均以电子版形式发送到省防检局邮箱。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职责任务,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分工协作。各级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面加强协同配合,强化行刑衔接。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中发现的松材线虫病疫木监管、松木及其制品携带松材线虫或天牛等隐患漏洞,要及时通知林业部门,推动落实监管责任,促进源头治理。林业部门要加强罚没物品移交、保管处置、鉴定等工作,提供松材线虫病鉴定等业务技术指导、检验鉴定和信息资源等支持。
(三)开展宣传动员。结合防灾减灾宣传周等活动,及时通报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积极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努力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陈颖
电 话:0591-87275125
邮 箱:fjsfjy@sina.com
附件:1.林草植物检疫案件及线索报告单
2.“疫木清缴”行动成果表
3.林草植物检疫案件及线索统计台账
附表1
林草植物检疫案件及线索报告单
填报单位:
查处单位 |
|
查处时间 |
|
生产、经营、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林草植物及其产品,数量 |
|
携带检疫对象 |
|
案件涉及区域 |
£省际间 £省内跨县 £县域内 |
植物检疫证书 |
£有(编号:1. 2. 3. ) £无 £假证 |
调运起讫时间和地点 |
|
案件类型 |
£行政 £刑事 |
案件办理进度 |
£已结案 □正在办理 |
案件办理结果 |
|
省际间案件及线索简介(限300字以内) |
备注:
1.每个案件及线索填写一份报告单;
2.“植物检疫证书”一栏填写一个案件查到的所有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3.“调运起讫时间和地点”一栏有植物检疫证书的按照证书信息填写,无检疫证书的根据查验询问的信息填写;
4.案件及线索常态化上报时由县级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盖章后逐级上报。
5.点击表格内的“□”即可“打勾”或取消“打勾”。
附表2
“疫木清缴”行动成果表
检查情况 |
查办案件情况 |
疫木清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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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执法车次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检查涉木企业(家) |
检查村民(户) |
查办案件总数(起) |
行政案件 |
刑事案件 |
数量(吨) |
疫木销毁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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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起) |
办结(起) |
罚款(元) |
立案(起) |
办结(起) |
处理违法人员(人) |
|||||||
备注:本表于2024年3月31日报送一次行动成果;11月30日专项行动结束时,报送全年累计行动成果。
附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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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植物检疫案件及线索统计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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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查处单位 |
查处时间 |
查获情况 |
携带检疫对象 |
案件涉及区域 |
植物检疫证书 |
调运起讫时间和地点 |
案件类型 |
案件办理进度 |
案件卷宗号 |
办理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案件简介(限300字以内) |
|||||||
名称 |
数量 |
省际间 |
省内跨县 |
县域内 |
有 |
无 |
假证 |
行政 |
刑事 |
已结案 |
正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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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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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的通知》规定行政案件类型:01.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的行为;02.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行为;03.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实情的行为;04.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05.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06.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07.未按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08.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09.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的行为;010.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011.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012.非法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行为;013.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为;014.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的行为。 《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规定行政案件类型:015.将松科植物或者其他携带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入重点预防区的行为;016.未按要求将相关检疫单证交调入地县级林业防治检疫机构查验的行为;017.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受理运输、邮寄业务的行为;018.未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进、使用管理台账的行为;019.建设单位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的行为;020.实施疫木采伐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疫木流失的行为;021.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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