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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做好珍贵树木采伐审批等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林业厅 发布时间:2017-07-20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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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林〔2017〕8号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7〕103号)、《福建省林业厅关于修订省级林业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闽林〔2016〕26号)和《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林〔2016〕27号),经研究,现就做好珍贵树木采伐等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珍贵树木(含古树名木)采伐审批
  ㈠审批权限调整。除福州、厦门、平潭的自贸区和福州新区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外,全省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古树名木、珍贵野生树木、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树木,由省林业厅核发采伐许可证。
  ㈡审批流程调整。取消了设区市审查环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林业厅审批。
  ㈢申报材料调整。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再提交《珍贵树木采伐申请审核表》,直接在《福建省林木采伐申请书》“审批意见”栏签署明确意见,由分管行政许可的领导或主要领导、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行政审批(许可)专用章。
  二、基干林带、100亩以上沿海防护林更新采伐审批
  ㈠事项分类调整。由原来的“其他权力”调整为行政许可。
  ㈡申报形式调整。由原来的以文件形式逐级请示,调整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行政许可申请规定向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可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在线申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出具审查意见后转报,省林业厅审核批准。
  ㈢批准形式调整。由原来的省林业厅批复文件调整为省林业厅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文书暂通过省林业厅公文交换系统分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核发”涉及基干林带、100亩以上沿海防护林更新采伐的,应先取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决定书。
  50-100亩沿海防护林更新采伐审批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公益林抚育或更新采伐审批
  ㈠委托权限。除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范围内的林木和以下五种情形外的重点公益林采伐,均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一是公益林中基干林带、沿海防护林的更新采伐,按照《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二是公益林林地占用征收后的林木(古树名木和野生珍贵树木除外)。三是松枯死木株数占小班树木株数5%及以下的公益林松枯死木清理和松材线虫病发生乡镇(街道)的公益林松木采伐(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厅驻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办证室协助做好林政系统有关操作工作)。四是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需要砍伐林木并已依法签订补偿协议涉及公益林采伐的;五是公益林中的毛竹。以上五种情形,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以自己名义核发采伐许可证。
  ㈡办理形式。申请人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按规定做好公示,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发证机关套印“福建省林业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对需要延续采伐许可证有效期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对采伐申请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通过林业厅公文交换系统发送已签发的《林业行政许可内部审批呈报表》扫描件和《不予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电子文档到省厅林政处,由厅行政服务中心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回设区市林业局。为方便申请人,审批后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打印采伐许可证(发证人由具体打印采伐许可证人员签名)并向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寄送送达回证复印件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联复印件。
  ㈢及时承接。2017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承接,请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快准备,及时承接,并可制定细化规定。衔接落实到位后,请及时与厅林政处联系,以便领取采伐许可证并对“林政系统”的审批流程进行调整。
  ㈣规范监管。受省林业厅委托实施的公益林抚育或更新采伐审批纳入所在县(市、区)监管,省、市林业主管部门不定时组织抽查。
  四、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
  ㈠权限下放。对珍贵树木(含古树名木)备案,下放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㈡严格把关。仅限于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并由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备。对珍贵树木(含古树名木)备案时必须注明具体树种和保护等级等信息。
  五、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㈠审批对象。从所有珍贵树木调整为仅限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不含人工种植)。
  ㈡办理形式。除福州、厦门、平潭的自贸区和福州新区以自己名义审批外,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受我厅委托核发《福建省林业厅特殊用材运输证明》(以下简称《特运证明》)。
  ㈢木材运输。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野生树木、木材及其制品、衍生物,《特运证明》不再随货同行;改为申请人在申办运输证时提交《特运证明》和规定材料,但从省外运入和省内再次运输的,凭原运输证或交易合法证明直接申办。
  六、其他事项
  ㈠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和福建省第一批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名录、但属于人工培育的树木(古树名木除外),在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利用上,均按照一般树木管理。
  ㈡鉴于已全面推行采伐指标“三公”分配、公益林抚育或更新采伐委托设区市级审批,为落实简政放权精神,采伐林木不再要求在林政系统上编报采伐规划。
  ㈢为做好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和政务数据汇聚工作,报省级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应采集以下数据,市、县级审批事项建议相应采集:一是投资项目编码。涉及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应要求业主提供投资项目编码,对未取得投资项目编码的,不得给予受理。二是身份证号和社会信用代码。个人申请的应采集身份证号;法人申请的应采集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姓名。
  ㈣省级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要求申报材料等详见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福建省林业厅门户网站;市、县级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各地要参照林政系统“政策法规”模块中发布的《涉及林政管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和服务指南》,并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研究制定相应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和服务指南。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规范珍贵树木采伐许可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政〔2011〕61号)、《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编报采伐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政〔2012〕22号)同时废止。
    链接: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做好珍贵树木采伐审批等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福建省林业厅
201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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