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林〔2016〕5号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厅各处室局站,厅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精神,现将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结果予以公布。本次调整共取消1项、新增1项,委托下放2项,调整后保留省级林业行政许可事项11项(含8个子项)。
厅各处室局站不得在保留目录外实施行政许可,对取消的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委托下放的事项,厅有关处室局站要主动加强与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指导培训,确保落实到位;对调整新增的事项,要规范审批服务,及时制定服务指南、流程图,并进驻厅行政服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
附件:1.保留的省级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调整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福建省林业厅
2016年1月28日
附件1
保留的省级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包含3个子项) | 1.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审核 | 1.《森林法》第十八条; 2.《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
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
2 | 珍贵树木(含名木古树)采伐审批 | 无 | 1.《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2.《福建森林条例》(2001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
|
3 |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 无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 号)第二十五条。 | |
4 | 猎捕、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利用和运输携带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包含3个子项) | 1.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2.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 ||||
3.出售、收购、利用及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
5 | 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许可 | 无 | 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公布)第十一条; 2.《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5年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
|
6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无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 部分委托。“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委托各设区市林业局实施。 |
7 |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 | 无 | 《种子法》第八条。 | |
8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包含2个子项) | 1.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 |
2.跨设区市连锁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9 |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 无 | 《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 调整新增 |
10 |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 | 无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 |
11 | 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 | 无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十条。 | 委托市、县(区)森防检疫机构实施。 |
附件2
调整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调整意见 |
---|---|---|---|
1 |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45项。 | 取消 |
2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 委托各设区市林业局实施 |
3 | 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十条。 | 委托市、县(区)森防检疫机构实施 |
4 |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 《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 根据法律法规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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