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林〔2015〕8号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公布省林业厅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4〕126号)和《关于清理前置审批、中介服务和收费项目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7号),现就涉及野生动物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闽林〔2013〕1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九)项修订为:“设立野生动物园、城市动物园、马戏表演场等野生动物观赏展览园区以及驯养繁殖狮、黑熊、棕熊、穿山甲、蛇类的,还应当提交项目总体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因各省(市、自治区)对列入监管的野生动物种类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为避免由此导致跨省的相关经营利用活动受限,跨省(市、自治区)输出或者输入属于我省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系指未列入国家重点、福建省重点或者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其产品时,有关养殖利用单位和个人如申请给予办理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等审批手续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以函件的方式答复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答复函件应根据实际情况,注明与相关行为相适宜的有效期限。
三、各地要积极引导养殖利用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的有关规定,对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施标识管理,以规范监管、便捷流通。经营利用非保护类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要申领“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转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协调国家林业局指定的标识制作单位办理相关业务。
福建省林业厅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