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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公布省级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林业厅 发布时间:2017-07-20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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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林〔2014〕13号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厅各处室局站,厅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政〔2014〕39 号)精神,省林业厅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1项,现将省林业厅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厅各处室局站不得在公开的目录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对转变管理方式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1.保留的省级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调整的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福建省林业厅
2014年9月25日

 

附件1
 

保留的省级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1 猎捕、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利用和运输携带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包含3个子项) 1.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2.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3.出售、收购、利用及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2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十八条第二款。 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3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4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包含2个子项) 1.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2.跨设区市连锁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5 珍贵树木(含名木古树)采伐审批 1.《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2.《福建森林条例》(2001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6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包含3个子项) 1.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审核 1.《森林法》第十八条;

2.《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森林经营单位
7 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十条。 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8 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许可 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公布)第十一条;
2.《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5年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单位、个人
9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 《种子法》第八条第二款。 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10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45项。 个人
11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第541 号令)第二十五条。 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附件2
 
调整的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 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处理意见
1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许可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合并至“猎捕、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利用及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2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批准(年消耗林木蓄积10万立方米以上) 《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下放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林业主管部门
3 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一条。 转为一般管理事项
4 林木种子检验员考核评定 《种子法》第四十五条。 转为一般管理事项
5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45项。 增列,承接国发〔2014〕5号文件下放事项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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