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林〔2013〕9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厅各处室局站,厅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3年省级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和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3〕21 号)精神,现将清理后的省级林业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公布。本次清理调整后,省林业厅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由16项精简为12项。为做好工作衔接,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涉及野生动物许可审批事项明确三级审批:省级保留项目为“猎捕、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包括: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以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审批)”;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审批项目为“猎捕、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包括: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以及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审批)”;县级审批项目为“猎捕、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利用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包括: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以及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审批)”。
二、下列事项转为省级一般管理事项,不再列为省级行政许可项目:《森林防火条例》第25条规定的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许可,《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的建立固定狩猎场所许可。
三、闽政〔2011〕94号文公布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不再单列为省级行政审批项目。除保留“珍贵树木(含古树名木)采伐审批”省级实施外,省属国有林场和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毛竹的采伐审批视为内部管理行为,由有关单位依法核发采伐许可证;部队自营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四、闽政〔2011〕94号文公布的“主要林木品种推广应用的审定”不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根据国家林业局2007年第5号公告调整为省级行政确认项目。
五、闽政〔2011〕94号文公布的“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三项合并为一项“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
为推进工作落实,请厅有关处室局站对保留的许可项目进行梳理,进一步明确审批对象、条件、内容、时限和程序,制作服务指南,优化审批流程图,于2013年4月30日前报厅政法处审核汇总后公布。对调整下放的项目,各市、县(区)林业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要做好承接工作,厅有关处室局站要加强业务指导;对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厅有关处室局站要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
附件:保留的省级林业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2项)
福建省林业厅
2013年4月22日
附件
保留的省级林业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省林业厅具
体承办部门 |
1 |
猎捕、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保护中心 |
2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保护中心 |
3 |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批准(年消耗林木蓄积10万立方米以上) |
林政处 |
4 |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海洋渔业系统由海洋与渔业厅审批) |
保护中心 |
5 |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 |
森防站 |
6 |
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种苗站 |
7 |
珍贵树木(含名木古树)采伐审批 |
林政处 |
8 |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 |
林政处 |
9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森防站 |
10 |
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许可 |
保护中心 |
11 |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许可(水生野生动物由海洋渔业厅审批) |
保护中心 |
12 |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 |
种苗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