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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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的省级林业行政许可项目(1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省林业厅 具体承办部门 |
---|---|---|
1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林政处 |
2 | 珍贵树木(含名木古树)采伐审批 | 林政处 |
3 | 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 | 林政处 |
4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林政处 |
5 |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林政处 |
6 | 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许可 | 保护中心 |
7 | 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蛇类、蛙类及其产品许可 | 保护中心 |
8 | 猎捕(采集)、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 | 林政处 保护中心 |
9 |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许可(水生野生动物由海洋渔业厅审批) | 保护中心 |
10 |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非林业系统由环保厅审批) | 保护中心 |
11 |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 | 保护中心 |
12 |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 | 种苗站 |
13 | 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种苗站 |
14 | 主要林木品种推广应用的审定 | 种苗站 |
15 |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 | 森防站 |
16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森防站 |
取消、完全下放、转变管理方式的省级林业行政审批项目(7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
取消的项目(2项) | ||
1 |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核定 | 由保护中心落实管理措施 |
2 | 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审批 | 由保护中心落实管理措施 |
完全下放的项目(1项) | ||
3 | 收购珍贵树木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 | 由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承接 |
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4项) | ||
4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涉外合作协议审查 | 由保护中心落实管理措施 |
5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中期建设发展规划审批 | 由保护中心落实管理措施 |
6 | 各县(市、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年度猎捕量限额审批 | 由保护中心落实管理措施 |
7 | 木材检查站设立审核 | 由执法总队落实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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