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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234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资源站 发布时间:2024-05-1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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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委员:

  《关于调整和优化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提案》(2024123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福建省于2001年开始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20多年来不断探索和完善补偿机制,出台了下游补上游、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等政策,先后9次提高补偿标准,由2001年的国家级5元/亩、省级1.35元/亩提高到目前的竹林、经济林补偿22元/亩,乔木林及其他地类23元/亩(其中提高1元部分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中央财政对国家级公益林补助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补齐。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每年每亩再补3元。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片区生态公益林补偿为32元/亩(含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3元/亩)。2001年以来省级以上财政累计投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131亿元。《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措力度,用于保障生态公益林补偿。因此,我局也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快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根据本地实际和自身财力,适当提高当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积极开展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探索回购天然商品林。

  下一步,将继续呼吁地方和社会加大森林生态补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投入补偿机制,持续跟踪天然林补助收益权质押贷款开展情况,结合代表建议和林业金融创新试点效果,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王智桢  王宜美

  联 系 人:陈  萍(省森林资源监测总站) 

  联系电话:0591-88608044

  福建省林业局     

  2024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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