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台盟:
《关于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推进绿色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10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我省于2001年开始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二十多年来不断探索和完善补偿机制,先后9次提高补偿标准,由2001年的国家级5元/亩、省级1.35元/亩提高到目前的竹林、经济林补偿22元/亩,乔木林及其他地类补偿23元/亩,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每年每亩再补3元(2023年扩大到省级以上各类自然保护地)。2018年7月26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明确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措渠道、补偿标准增长机制、补偿对象和资金监管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完善国家储备林制度的建议
(一)“明晰储备林资产权属,激发持续建设动能”方面。今年3月,国家林草局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林工规〔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法享有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相关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办法》规定,指导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处置。
(二)“加大对国家储备林项目的财政支持”方面。《办法》明确: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多元化投融资建设国家储备林。可结合国土绿化,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支持资金,在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方面对国家储备林建设予以支持。国家储备林贷款贴息、保险等按相关规定执行。近年来,我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以上财政支持国家储备林建设,国家储备林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标准得到提高,集约人工林栽培补助标准从500元/亩提高到900元/亩,现有林改培补助标准从300元/亩提高到650元/亩。截至2022年底,我省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共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39150万元、省级以上财政补助18870.11万元(含财政贴息2092.11万元)。
(三)“引导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分散经营风险,做实收入获取方式”方面。《办法》明确:国家储备林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科学培育”的原则。当前,国家储备林在采伐管理机制上并无特别限制。鼓励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充分利用国家储备林丰富的林下资源,配套开展木本油料、林下种养、森林康养、森林旅游等多种经营,分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目前,我省南平、三明等地已通过林下种植中草药、培育绿化苗、发展森林旅游和开发林业碳汇项目等途径,在建立国家储备林“以短养长”机制方面做了有益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效益。下一步,我局将指导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统筹安排营造林活动和多种配套经营活动,实现短、中、长有机结合,提高国家储备林综合效益。
(四)“吸引多元建设主体和私营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方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及《办法》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可按规定享受产权、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当前,我省已有中林集团、中农合储备林业(福建)有限公司、南平国家储备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主体通过引进政策性、开发性金融贷款在南平、三明、龙岩等地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协议贷款资金233亿元,截至目前,已使用贷款62.6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国家储备林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推动国家储备林制度更加完善、国家储备林建设更加有序高效。
感谢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王智桢 王宜美
联 系 人:计划财务处 林清榕
联系电话:0591-87829294
福建省林业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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