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管理厅:
王清芳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扑火补助标准调整机制的建议》(第1880号)已收悉。我局的办理意见如下:
2014年,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关于规范森林火灾扑救补助的通知》(闽财农〔2014〕17号),对森林火灾扑救补助标准进行了明确,是对《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贯彻落实。补助标准的明确为森林火灾扑救充实了后备力量,提高了半专业扑火队伍、群众扑火队伍的积极性、稳定性。
机构改革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移交应急部门,进一步理顺了森林防灭火工作体制机制。《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规政策相继出台实施,对地方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应急处置能力和综合保障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2025年,省森防办等八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明确了各地可结合相关政策规定予以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四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的有关补贴补助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以上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垫付”。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贵厅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森林防灭火新形势新要求相匹配的扑火补助标准调整机制,进一步稳定基层扑火力量,提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效能,切实筑牢我省生态安全屏障。
领导署名:郑 健
联 系 人:郑裕永(林业防灾减灾处)
联系电话:0591-88608170
福建省林业局
2026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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