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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1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湿地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4-05-10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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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煌代表:

  《关于对确需占用湿地的民生建设项目放宽准入条件的建议》(第131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地球之肾”。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湿地保护政策文件,同时积极推进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等建设,有效保护了湿地资源,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湿地基础。我省按照国家要求,2016年9月30日出台了《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推动建立了永春桃溪等8处国家湿地公园,在保护好湿地资源的同时,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共享绿色空间。

  202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施行后,为做好与上位法衔接,更好地统筹保护与发展,我省结合实际,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于2022年11月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条件进行了修订,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重点水利及保护设施、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除外。”同时明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人为活动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

  2023年10月,国家林草局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4月1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废止《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明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纳入《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统一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级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建设设施。(二)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三)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

  您提出的建设永春县真武桥拓宽改造工程项目可对照修订后的《条例》和《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涉及省级重要湿地办理程序的通知》(闽林〔2023〕6号)规定向我局提出办理征求意见手续。

  感谢您对林业和湿地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王智桢、王宜美

  联 系 人:周冬良(省湿地保护中心)

  联系电话:0591-88608095

  福建省林业局     

  2024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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