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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3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资源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4-03-14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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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

  陈如金代表提出的《关于对加强煤炭采矿区造成环境破坏监管的建议》(第1138号)已收悉,我局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统筹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煤炭采矿区生态修复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闽财税〔2016〕25号)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分成后分别缴入省、市、县级国库(省属国有林场分成部分缴入省级国库)”。目前,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规定征收,并作为非税专项收入已纳入财政公共预算管理,各级分成收入资金的使用由财政统筹安排。

  二、关于煤炭采矿区生态修复环境整治等项目用林要素保障

  采煤区生态修复与环境整治等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提供高效优质审批服务,对符合使用林地条件的项目在林地定额上予以充分保障。

  领导署名:王宜美

  联 系 人:陈冀楠(森林资源管理处)

  联系电话:0591-86295046

  福建省林业局     

  2024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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