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其明、陈家珠、徐尚华代表:
《当前我省农村部分林木不能采伐等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建议》(第154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破解农村部分林木不能采伐的方法
(一)关于人工商品林采伐。人工商品林近熟林的抚育,可按《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闽林〔2020〕5号)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即“为培育大径材或套种珍贵树种的,可对近熟商品林实行抚育采伐”。对于经营者自行确定人工商品林采伐类型和主伐年龄问题,国务院行政法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对采伐类型和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有相应的规定,因此目前不宜由经营者自行确定。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022年8月,我局在顺昌县、沙县区、漳平市启动采伐改革试点工作,每个试点单位各选择2个乡镇探索开展人工商品林林权所有者自主确定采伐类型和主伐年龄试点,下一步将根据改革试点成果,将这项改革扩大到15个林业改革试点县(市、区)。同时,鼓励支持未纳入试点的县(市、区),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的有关精神,自行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进一步落实林农的采伐处置权,切实保障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
关于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我省已对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三明、南平、龙岩3个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经国家林草局批复放宽到30立方米),取消伐前查验、伐区调查设计等程序,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2022年8月起我省全面推广使用国家林草局开发的林木采伐APP,林农可以直接通过林木采伐APP提出申请,审批人员在线上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批。此外,林农也可以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福建省林业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在互联网提交申请,实现林农“足不出户”即可申请采伐。
(二)关于生态林中的人工针叶林自主确定采伐年龄。《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对主要树种(包括我省常见的马尾松、杉木等针叶林)的更新采伐年龄作了规定。根据以上规定,生态林中的人工针叶林采伐年龄不宜由经营者自行确定,但我局支持对生态林中的人工针叶林采伐后营造乡土阔叶树种或针阔混交林,调整林分结构,提升森林生态功能。同时,我局将结合国家林草局开展的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在保护好生态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推广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通过可持续经营,提高林地生产力,科学合理利用林木,发展碳汇经济,兼顾发展林下经济产业,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三)关于重点生态区位人工针叶商品林采伐改造提升。您的建议与《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闽林〔2020〕5号)的规定一致,即“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改造提升,允许其中的杉木、马尾松、桉树等人工林按照一般商品林政策进行采伐改造,采伐后引导按时营造乡土阔叶树或混交林”,我局将继续指导各地抓好贯彻落实。
二、关于扩大天然林或生态林补偿金的补偿范围
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中天然起源的,可享受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以赎买、置换等方式通过储备库形式逐步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可享受生态公益林补助。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会同省财政厅视财力情况加大对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的支持力度,缓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处置权的矛盾。
三、关于集体林地延包和生态补偿金
我局高度重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工作,从2021年开始,连续两年提请省委深改委出台了《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持续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稳定现有林地承包关系,依法做好集体林地新一轮延包工作,长期稳定和落实林地承包政策,有效维护了广大林农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我们将在顺昌、永安、武平等县(市)开展“集体林地新一轮延包”试点,积极探索完善集体林地延包模式。
天然林、生态林是按地类、起源、事权等级、林种进行认定和补助的,只要地类、起源、事权等级、林种不发生变化,都能继续享受相应的补助政策。
四、关于加大赎买生态林或天然林的力度
为破解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采伐利用与生态保护的矛盾,2015年我省率先在全国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截至2022年底,全省累计完成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任务48.9万亩,省级财政累计投入补助资金3.89亿元。2023年继续安排补助资金0.5亿元。同时,根据2020年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出台的《福建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办法》(闽林〔2020〕1号),因生态公益林布局优化调整需要,可以将重点区位内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后,按规定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助。
五、关于提高天然林或生态林补偿标准
近年来,省级财政大力支持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并逐步完善补助政策。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分别从2001年的5元/亩·年、1.35元/亩·年,逐步统一提高到2016年的22元/亩·年。2019年起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其中竹林、经济林补助标准为22元/亩·年,乔木林及其他地类为23元/亩·年(提高的1元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在此基础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每年每亩再补助3元(2023年扩大到省级以上各类自然保护地)。2022年,天然商品乔木林等停伐管护补助标准达到23元/亩·年,对天然商品竹林地按照1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助。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补偿政策及省级财力情况,稳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
感谢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王智桢 谢再钟
联 系 人:资源管理处 李海滨
联系电话:0591-86295097
福建省林业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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