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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1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湿地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3-03-15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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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政府:

  苏志明代表提出的《关于支持泉州开展“水上看泉州、夜游世遗城”项目的建议》(第1513号)已收悉,我局的办理意见如下:

  泉州湾河口湿地生态区位重要,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系统多样,保护价值高。2003年经省政府批准建立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2018年调整后保护区总面积为7065.31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1372.27公顷,缓冲区面积653.75公顷,实验区面积5039.29公顷。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湿地、红树林、珍稀鸟类、中华白海豚、中华鲟等。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泉州湾区域生态安全、推动泉州绿色高质量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局高度重视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发展,将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纳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纳入省生态保护红线,通过编制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同时积极组织实施了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泉州湾河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互花米草除治等生态修复工程,不断提升泉州湾河口湿地生态环境和生态质量。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等要求,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须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并按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同时省级重要湿地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等规定。“水上看泉州、夜游世遗城”建设项目如涉及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并符合《湿地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为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建设关系,建议泉州市在编制《泉州市“两江一湾”旅游码头专项规划》等涉及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做好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衔接,避免因项目建设对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两江一湾”沿线区域的码头建设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依规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如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用林政策,我局将予以支持。另外,国家林草局尚未出台有关林地与耕地、园地、草地等的调整置换操作规则,如确需进行调整置换,建议待国家层面明确后,按规定办理。

  领导署名:王宜美

  联 系 人:周冬良

  联系电话:0591-87767939

  福建省林业局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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