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林业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局、农业农村局:
鉴于《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经研究决定,自条例施行之日起暂停执行《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林〔2020〕6号),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湿地的,按照《湿地保护法》和条例规定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水利厅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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