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办理条件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2.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4.猎捕实施方案; 5.猎捕区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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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野生动物种源合法来源证明; 4.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或者相关从业说明材料; 5.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6.具有繁育场所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7.繁育场所规划及主要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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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2.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3.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 4.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合法来源证明; 5.引进活体野生动物的,还需提交繁育条件的说明材料; 6.跨省输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体的,还需提交输入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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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1.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培植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5.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科研合作协议等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6.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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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级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含2个子项) |
1.基干林带、100亩以上沿海防护林更新采伐审批 | 行政许可 | 1.申请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基本情况(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或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3.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4.基干林带、100亩以上沿海防护林更新采伐小班一览表。 5.基干林带、100亩以上沿海防护林更新采伐小班位置图。 6.县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出具的需要采伐的证明材料(属于病虫害防治采伐的才提供)。 7.县级森林防火机构出具的火灾证明材料或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证明材料(属于森林火灾或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的才提供)。 8.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更新性采伐的材料(属于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更新性采伐时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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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审批 | 1.林木采伐申请书; 2.伐区调查设计书; 3.山林权属证明; 4.征占用林地审批书、火灾证明、病虫害证明、电力线路补偿协议等(有相关事项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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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 行政许可 | 1.《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 2. 属于经营性引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林木种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 3. 属于科研引种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隔离措施等材料; 4.属于展览引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展会批准文件、展览期间的管理措施、展览结束后的处理措施,以及展览区域安全性评定等材料; 5.申请人为自然人,且属于首次申请引种的,申请人应当出示个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6.属于国内首次引种以及国内、省内首次引种国家和地区的,申请人可提供拟引进种类在原产地的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的材料;在首次引种隔离试种期满后,申请人应当提交首次引种的疫情监测情况的材料。隔离试种成功后,申请人方可再次引进同一种类。 |
省林业局(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 一趟不用跑 | |
7 | 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 (含2个子项) |
1.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 | 行政许可 |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调入地森防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 3.属经产地检疫合格的,需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 4.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需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可能染疫的除外。 5.属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本省,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原件,可能染疫的除外。 |
省林业局(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 一趟不用跑 |
2.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检验后核发) |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调入地森防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 |
一趟不用跑 | ||||
8 |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1.申请书; 2.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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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1.《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 2.采集或采伐林木种质资源说明材料,包括:用途、具体地点、树种名称、采集部位和数量、采伐株数和恢复措施等; 3.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佐证材料,如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等; 4.个人申请的,应提供所在单位或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途证明;5.两位以上相关专家对申请的论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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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省级核发 (含3个子项) |
1.林木良种种子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品种较多的另附名录); 2.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申请代理人身份证明,公司应提交章程复印件; 3.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材料(照片和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采种林分证明(照片和林权证、租赁合同、附图等复印件),苗圃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租赁合同、附图等复印件)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清单、照片、发票复印件); 5.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6.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采种林分证明。 7.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8.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9.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木品种等相关材料。 10.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11.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以上第1-5项为通用材料,第6-11项为特殊条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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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省级核发 (含3个子项) |
2.跨设区市连锁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品种较多的另附名录); 2.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申请代理人身份证明,公司应提交章程复印件; 3.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材料(照片和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采种林分证明(照片和林权证、租赁合同、附图等复印件),苗圃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租赁合同、附图等复印件)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清单、照片、发票复印件); 5.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6.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采种林分证明。 7.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8.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以上第1-5项为通用材料,第6-8项为特殊条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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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省级核发 (含3个子项) |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补发和变更 | 行政许可 | (一)延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交材料: 1.延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内容包括:①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品种、数量、来源、去向,3个以上品种需列表。附主要品种的销售合同、发票复印件各1份。);②档案建立情况(附生产经营档案表1份);③检验、标签、包装等制度的落实情况(附检验证书或质量检验记录及标签、包装的样本各1份)。 4.许可证项目变更及备案情况: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地点、生产经营种类等有变动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二)补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交材料: 1.补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书面申请; 2.损毁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或遗失说明; 3.申请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变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交材料: 1.变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书面申请;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申请代理人身份证明; 4.相应的变更项目证明材料:① 变更单位名称(组织形式不变),提交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② 变更地址,提交使用权证明。③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新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④ 变更生产经营种类,提交新增采种林分的照片和权属证明,按规定应增加种子加工、贮藏、检验仪器设备的照片及权属证明、新增加品种的证明、新增良种的良种证明。⑤ 变更生产地点,提交新增圃地的权属证明、检疫证明和生产用地用途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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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 行政许可 | (一)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申请报告; (二)计量认证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负责人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仪器设备一览表; (四)工作制度。包括质量管理手册、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技术文件的管理和保密制度、检测工作质量申诉的收集和处理制度以及其它工作制度等。 质量管理手册内容包括:检验机构基本情况、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对客户承诺、确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机构组织机构的描述、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的职责等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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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品种较多的另附林木种子名录); 2.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申请代理人身份证明,公司应提交章程复印件; 3.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材料(照片和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采种林分证明(照片和林权证、租赁合同、附图等复印件),苗圃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租赁合同、附图等复印件)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清单、照片、发票复印件); 5.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6.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采种林分证明。 7.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8.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9.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以上第1-5项为通用材料,第6-9项为特殊条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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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审核推荐 | 其他行政权力 | 1.申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单位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及生产的开展情况、主要成果等内容)。 2.基地照片等图片材料。 3.填写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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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确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1.申请报告(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建设树种、规模,基地布局,生产管理、发展潜力、工作基础、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路线与开展科研情况以及与科技支撑单位合作情况等); 2.《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报表》; 3.基地照片等图片材料; 4.林权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良种证》; 5.法人证书; 6.技术协作合同、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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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引种其它省(区、市)同一适宜生态区林木良种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引种申请报告(包括品种名称、来源、特征特性;生态适应性、引种试验情况、推广规模范围等); 2.国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告,林木良种证书; 3.引种试验方案; 4.引进的林木品种植物检疫证明。 5.林木良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等照片; 6.属转基因品种的要附国家林业局林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转基因生物商品化生产证明; 7.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附相应证书或品种权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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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向境外提供、从境外引进或者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1.《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或者《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及其说明; 2.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证明和试验方案材料; 3.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国家惠益共享的方案。 4.为境外制种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供相关的项目或者协议文本; 5.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对外制种协议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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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1.《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 2.属于经营性引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林木种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 3.属于科研引种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隔离措施等材料; 4.属于展览引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展会批准文件、展览期间的管理措施、展览结束后的处理措施,以及展览区域安全性评定等材料; 5.申请人为自然人,且属于首次申请引种的,申请人应当出示个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6.属于国内首次引种以及国内、省内首次引种国家和地区的,申请人可提供拟引进种类在原产地的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的材料;在首次引种隔离试种期满后,申请人应当提交首次引种的疫情监测情况的材料。隔离试种成功后,申请人方可再次引进同一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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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审核提交材料名称: 1.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2.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3.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反映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现状的影像资料。 7.各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转报文件。 8.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对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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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土地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土地审核转报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土地审核提交材料名称: 1.拟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文件; 2.拟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土地的项目建设方案、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文件;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 5.有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对拟征占用国家湿地公园土地的意见及与建设设施单位达成的保护、管理、补偿等协议; 6.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国家湿地公园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生态影响评估报告,包括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 7.有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转报文件; 8.相关利益群体意见; 9.申报建设项目公示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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