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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全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1-01-08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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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

  202118

  

全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方案

 

  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对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和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意义重大。为加强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

  我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2216.4万立方米,其中:按起源分,天然林采伐限额231.7万立方米,人工林采伐限额1984.7万立方米;按采伐方式分,抚育采伐限额328.2万立方米,主伐限额1302.6万立方米,更新采伐限额112.9万立方米,低产(效)林改造限额102.0万立方米,其他采伐限额370.7万立方米(含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120.0万立方米)。为实施好我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按照各地编制的森林采伐限额基础数据,将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到各编限单位(详见附件)。

  二、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措施

  (一)严格规范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但编限单位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灾害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采伐清理时,可统筹使用其采伐限额,不受分项限额的限制,按规定开展松林改造提升需要采伐的可统筹使用县域内采伐限额。采伐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可按规定向省林业局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

  (二)创新森林经营管理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森林经营管理工作的认识,以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为抓手,逐步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森林经营管理制度,通过开展森林经营试点,不断创新森林经营管理机制,以点带面推进全省森林科学经营,实现森林整体质量提升、森林综合效益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稳定健康的目的。

  (三)强化森林经营监督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经营的监管、指导和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每年31日前将上一年度采伐限额执行结果报送省林业局。

  附件:福建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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