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实施目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中发〔2015〕6号)、中央及省扶贫工作会议精神、《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推进林业扶贫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林综〔2016〕38号)、《福建省县属国有贫困林场“十三五”扶贫规划》以及国家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扶贫专项资金改善我省县属国有贫困林场的落后状况,加快县属国有贫困林场脱贫步伐,提升和改善国有贫困林场经济实力和基础设施状况,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
二、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资金使用要具体落实到项目,优先安排森林资源培育和基础设施项目。
1. 森林资源培育。包括新造林和森林抚育。
2. 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包括道路工程(主干道、林区便道)、引水工程(生产用水、生活用水)、输电工程和护林点改造等。
三、补助对象
申报单位必须是《福建省县属国有贫困林场“十三五”扶贫规划》中界定的40家县属贫困林场。
四、补助标准及申报限额
每个林场申报中央财政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额为60-100万元。各设区市补助的贫困林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市县属国有贫困林场总数的一半。即:南平不超过9个,三明不超过5个,龙岩不超过4个,漳州、泉州不超过1个。申报补助金额以下列额度为限:南平不超过500万元、三明、龙岩不超过300万元,泉州、漳州不超过100万元。
五、项目资金申报和下达程序
(一)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上申报,市、县(区)林业、财政部门要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二)省林业厅根据各市、县项目申报情况,会同省财政厅共同下达中央财政国有贫困林场扶贫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