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下载中心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来源:省绿化办 发布时间:2015-08-31 17:19
相关文章:

福建省绿化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林业厅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绿化先进
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5255号)

 

各设区市绿化委员会、人社局(公务员局)、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机关绿化委员会

现将全国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1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   组织领导

省绿化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厅联合成立福建省评选推荐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办”),设在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各单位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按照评选通知要求做好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

二、推荐名额和程序要求

此次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名额为:全国绿化先进集体300个;全国绿化劳动模范150名;全国绿化先进工作者150名。分配我省评选推荐名额为:全国绿化先进集体11个(厦门市单列1个)、劳动模范6名(厦门市单列1名)、先进工作者7名(厦门市单列1名)。各单位要按照人社部函〔2015177号文件规定的评选范围和条件,并根据福建省评选推荐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详见附件2)的要求,组织好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对已获得过全国绿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此次评选,如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参评。对已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获得非绿化方面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之后,在国土绿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可参评。

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人社部函〔2015177号文件规定的评选程序和要求。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推荐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人社部函〔2015177号文件的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三、报送推荐材料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名额、条件和程序按时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确保评选推荐工作有序开展。

(一)  推荐初选材料

各单位于 910日前 ,向省评选办报送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和简介、《全国绿化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企业征求意见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推荐对象本单位公示情况(含场景公示与无异议证明材料)。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背面注明单位和姓名)2张,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5份,并报电子文本(含照片)和光盘1张。先进事迹主要包括被推荐对象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要求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先进情况简介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

(二)正式上报材料

待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省评选办将正式推荐对象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向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推荐材料。上报正式推荐材料按照人社部函〔2015177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将本单位评选推荐工作联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省评选办。有关材料和填报表格可从福建省林业厅网站www.fjslyt.gov.cn下载。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邹炳渊(省评选办、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与传真:0591-87839245

  电子邮 :fjlhb312@163.com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10号福建省林业厅 

  邮编:350003

    

  附件:(略)  

 

福建省绿化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林业厅
                 2015825 

 

   全国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林业局

关于开展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

先进工作者评选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5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林业厅(局),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国土绿化步伐进一步加快,生态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涌现出一批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激励广大人民群众更加踊跃地投身于国土绿化事业,进一步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全国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决定,开展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全国绿化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团体及乡(镇)人民政府等。

已经获得过全国绿化先进集体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此次评选,如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参评。

(二)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绿化劳动模范评选范围为工人、农民及企业工作人员;全国绿化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已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获得非绿化方面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之后,在国土绿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可参评。

二、推荐和表彰名额

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实行差额评选,全国绿化先进集体推荐名额330个,表彰名额300个;全国绿化劳动模范推荐名额175名,表彰名额150名;全国绿化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180名,表彰名额150名(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绿化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绿化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及党和国家有关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模范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2)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勤政廉政,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群众满意率高。

3)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绿化工作,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国土绿化工作有规划、有计划,措施健全,保障有力。

4)绿化管理机构健全,配有专职人员、专项经费,管理规范,业绩突出。

5)按规划、计划完成国土绿化任务,绿化成效显著,产生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积极组织适龄公民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0%以上。

6)科学推进城乡绿化。坚持适地适树原则,绿化树种选择科学,苗木规格、树种配置、栽植密度科学合理,严格执行树木移植相关规定,城乡绿化使用的树木管理规范,绿化质量好。

7)重视绿化成果保护。林地、绿地、草地和古树名木保护有力,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成效明显。

8)重视国土绿化宣传教育,公众绿化意识和生态文明观念强。

2.5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作为全国绿化先进集体推荐对象:

1)发生破坏森林资源、林地资源、草原资源等重大刑事案件;

2)发生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刑事案件;

3)发生破坏城市绿化重大刑事案件;

4)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5)其他引起恶劣社会影响的生态破坏事件;

6)存在使用违法采挖的大树、截冠树木(适合扦插造林的树种除外)进行城乡绿化现象。

(二)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土绿化政策。

2.直接从事绿化和管护工作8年以上,热爱国土绿化事业和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求实奉献。

3.在造林绿化、防沙治沙、生态资源保护与利用、林政执法、生产经营、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城乡绿化管护、科研教学、普及推广科学技术、绿化宣传等领域取得显著业绩。

4.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谦虚谨慎,关心集体,勤奋工作,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5.勤奋好学,勇于创新,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是公认的本岗位、本专业领域的业务领头人。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公示、省级或部门(系统)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各地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林业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由省级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林业(厅)局联合提出初审推荐对象,报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系统)拟推荐对象由部门(系统)各级绿化委员会与组织人事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申报材料包括:省级或部门(系统)推荐工作报告、拟推荐对象汇总表、拟推荐对象主要事迹等。

3.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省级或部门(系统)评选机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确定拟推荐对象,并将初审结果反馈各省级或部门(系统)评选工作机构。各省级或部门(系统)评选工作机构在本省级或部门(系统)范围内对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式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各省级或部门(系统)评选工作机构在省级或部门(系统)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5.经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征求全国绿化委员会全体成员意见,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评选要求

1.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要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各省(区、市)绿化委员会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林业(厅)局,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要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条件共同审核把关。

2.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坚持评选条件和标准,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的广泛认可。对推荐对象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察了解,无异议后方可上报。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由各省级或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负责向所在地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企业和个人不得出面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出具有关材料;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经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造成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3.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推荐对象要充分考虑不同领域的代表性,优先推荐长期工作在条件艰苦、环境恶劣地方的工人、农民、科技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社会各个阶层人士。

1)在推荐劳动模范人选时,农民人选不少于推荐总人数的20%,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或私营造林业主不超过农民人选的20%;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人选不少于推荐总人数的20%,企业负责人人选不超过企业人选总数的20%

企业一线工人指企业中车间主任(含)以下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范围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及其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及其以上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

2)在推荐先进工作者人选时,副厅(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司、局)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不超过推荐总人数的20%。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3)妇女、共青团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4.严格履行程序,按时报送材料。各省级或部门(系统)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分配名额报送被推荐对象有关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

请各评选机构及时开展相关工作,于 930日前 将初审材料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或部门(系统)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拟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拟推荐先进单位和个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按照差额评选要求,根据推荐对象主要事迹进行排序。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内容详实、业绩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各省级或部门(系统)评选机构于 1130日前 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全国绿化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附件4)、推荐对象汇总(附件5)、公示材料原件等,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述材料用A4纸规格上报,一式3份。推荐的先进个人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2张。所有上报材料(包括照片)同时报送电子版和光盘,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

5.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要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推荐评选纪律,严把事迹材料审核关,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伪造身份、事迹材料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名额,并取消该地区或有关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由全国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表彰决定,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绿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组织领导

这次评选表彰工作,由全国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联合组成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林业厅(局)和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组织人事部门应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负责所在地区或部门(系统)的评选推荐审核工作,并于 2015819日前 将评选表彰机构的成员名单、联系电话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方式: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854784238514

    真:010-84238547

电子信箱:niumu@forestry.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

邮政编码:100714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3499

    真:010-84233475

电子信箱: biaozhang@mohrss.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

邮政编码:100013

 

附件:(略)

    

    全国绿化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林业局
                                        2015 724


 
附件3-7(严格填报,不得更改):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劳模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等.doc
附件8(严格填报,不得更改):推荐对象汇总表(共3张表).xls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