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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野生动物标本的管辖权问题

来源:福建省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4-11-15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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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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