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的松木属于疫木的,根据《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和第三款“松材线虫病疫木实行就地就近除害处理,确需利用的,应当按照疫木安全利用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的规定,疫木必须按照《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林〔2022〕1号)要求,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站办理《检疫处理通知单》,并运至指定的除害处理场(点)实施除害处理。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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