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某国有苗圃没有良种苗木的培育资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上面没有,能否出具良种标签,如果强行开具良种标签如何处理,是否有效为良种苗?
答:根据《种子法》第九十二条第五款,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因此,是不是良种苗木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良种证,与是否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有关联性。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的内容和真实性负责。出具标签是法定义务,不需要资质,因此“强行开具良种标签”的说法不妥。
标签是否有效,取决于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按照相关标准对质量指标进行检验检测并保存原始记录。如果苗木本身不是良种,标签标注为良种苗木,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可以定为假种子,应当按照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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