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方通过公开投标和村里签订租赁林地(无林地)合同承包造林;后被该山场划为重点生态区位;几年前,村集体申请登记了该山场林地林木的林权证,我方签订的租赁林地合同还是不是合法有效的林木权属凭证?能不能以该合同为林木权属依据申请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 申请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有哪些条件限定? 属于生态公益林的能不能申请赎买?
答:根据《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的林木权属登记薄是确认林木林地所有权的根据。因此你方签订的合同不是有效的权属凭证。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9 号)的规定,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由林权所有者向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部门进行审核、评估,最后签订合同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申请条件为:林木权属为集体或个人,且位于重点生态区位内的商品林,生态公益林不能申请赎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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