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22年8月,我局下发了《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闽林〔2022〕4号),对指导基层林业行政执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近几年,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重新修订,行政处罚事项变动较大。我们按照有关规定和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和建立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清单制度要求,对原规则和基准进行了修订,以适应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方面。新修订《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共16条,包含目的、定义、适用范围、裁量原则、分档办法、不予处罚、初违法不罚、从轻情形、从重情形、程序规范等方面内容。《裁量规则》新修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依法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等裁量规则具体内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当事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自行改正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如当事人积极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是明确适用范围。《裁量规则》为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贯彻实施内容。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行使林业行政执法职责的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裁量规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方面。新修订《福建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共158项行政处罚事项,逐项明确处罚依据、行使层级、裁量档次、适用情形、裁量幅度等。《裁量基准》新修主要内容:一是新修订的《裁量基准》涉及行政处罚事项共158项,较原《裁量基准》132项行政处罚事项,增加了26项,变化主要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为新公布法律法规,增设了15项行政处罚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新修订,行政处罚事项经立、改、废,总量又增加了11项。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我们及时对增设和修改的行政处罚事项细分了裁量档次,部分行政处罚事项还规定了不予处罚和初违不罚的适用情形,建立了对应清单。如: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列为不予行政处罚裁量档次;将部分较轻违法行为且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按要求改正的”情形的,列为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裁量档次。
解读处室:省林业局执法监督处
联系人:钟红武,电话:0591-8787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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