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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已审核审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资源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4-10-21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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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林业局印发《福建省已审核审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已审核审批林地的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推动监管的规范化、常态化、系统化,助力现代林业强省建设。

  二、制定过程

  《办法》列入2024年度省林业局规范性文件计划后,省林业局资源管理处积极做好相关起草工作,多次前往基层一线调研。4月份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局相关处室局站意见,6月份通过省林业局官方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7月份征求国家林草局驻福州专员办意见,经讨论研究,共采纳或部分采纳修改意见21条,形成送审稿。2024年10月18日,经省林业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出台。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包括监管的内容、范围、期限、职责分工、手段措施等。

  (一)明确监管的内容、范围及期限

  《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明确监管的范围包括经我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在建永久用林项目、内部用林项目,尚未按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临时用林项目。第三条明确监管的内容包括使用林地、林木采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

  (二)明确监管的职责分工

  《办法》第五条提出总体要求,着力推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系统化。第六条明确监管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问题整改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承担日常巡查跟踪、调查核实、问题查处整改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和协调联动

  《办法》第七条明确建设项目要依许可使用林地,确需变更建设用途、范围、期限等的,要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用林手续。第八条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强化政策宣传和警示教育,积极引导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审核审批范围使用林地,并加强与发改、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机构、公安等部门联动与协调配合。

  (四)加强日常巡护和督促指导

  《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项目建设情况及时组织现场核实,结合护林员网格巡护、林草执法、“双随机”检查等开展监管,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现代化手段,提升监管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按规定做好记录并上报。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跟踪指导,必要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五)加强查处整改和督查督办

  《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违法占用林地问题要及时制止。涉及违法问题的依法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建设内容与申报不符的项目,要倒查核实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套)取用林许可的行为。建设项目违反用林许可问题较为严重且未及时整改的,由省级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督办。

  (六)加强追责问责和考核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核实明显错误、瞒报漏报或数据上报不实的,将对有关人员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进行追责问责。第十八条要求以林长制为抓手,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视情况对问题突出、监管工作长期不到位的县(市、区)进行通报、约谈等。第十九条对各地报送问题清单、整改进展情况、工作总结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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