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林业局印发《福建省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起草背景和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对国有林场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将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好、落实好,有必要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起草完善。
(二)做好与上位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衔接。《福建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试行)》(闽林〔2018〕2号)、《福建省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办法(试行)》(闽林〔2018〕6号)等多部文件先后失效,需要及时起草《规定》并做好与上位法律规章制度的衔接并贯彻落实。
(三)统筹森林资源保护与服务经济发展。为统筹做好森林资源保护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关系,针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规定》对有关国有林场资源审批管理权限,加以优化完善,以更好推动国有林场服务集体林改与经济发展。
二、制定过程
《规定》列入2024年度省林业局规范性文件计划后,省林场中心积极组织做好相关起草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2023年启动《规定》起草工作以来,组织相关科室学习研究《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森林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国有林场日常工作实际,逐条梳理条文,提出《规定》草案并内部征求林场中心各科室意见。
(二)实地开展调研。2024年两次会同局政法处赴南平、漳州等地国有林场实地开展调研,了解掌握之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现场倾听了解国有林场资源管理现状,听取各地国有林场对森林资源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予以吸收采纳。
(三)广泛征求意见。省林场中心两次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送局各有关处室局站、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征求意见,并在省林业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建议16条,采纳10条、部分采纳6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规定》送审稿。2024年8月20日,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规定》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全文共二十条,涵盖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采伐销售管理、林地储备库建设、森林资源资产购买、有偿出租使用等工作。
(一)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目的与原则
《规定》第一条要求国有林场应科学培育、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效益,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
(二)强化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明确国有林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经营管理制度以及森林经营方案调整备案、批准实施的管理程序。
(三)稳定国有林场经营区的协同职责。
《规定》第三条强调国有林场履行对所管理经营区森林资源的保护职责,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国有林场经营区稳定的监管职责,并将涉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维护经营区稳定的林业行政执法、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等工作纳入县级林长考核,压实属地林业部门职责,共同做好国有林场经营区管理。
(四)完善资源数据、林木采伐销售、伐区设计管理。
《规定》第四条对国有林场资源数据相关审核手续予以了明确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重点对伐区设计、林木采伐与销售等规定进行了完善,并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伐区设计、木材采伐与销售交易管理,赋权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细化规定,并加强对国有林场伐区设计、木材采伐与销售交易管理的监督指导。
(五)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占用国有林场林地。
《规定》第八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国有林场与用地单位应事先协商一致,对未按时支付补偿费并依法办理用林手续的,不得为项目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国有林场林地储备库方面明确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来建立,对储备库的经营规模明确为500亩以上,补入林地使用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0年。
(六)对购买森林资源与生产经营活动等不同情形实行分级监管。
《规定》第十条明确森林资源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
第十一条规定国有林场对外向集体、个人或其他组织租赁林地、合作经营、委托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按规定,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管理权,可以对本区域内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批并报省林业局备案,相对简化流程,赋予生产经营一定的灵活自主以更好的服务集体林改。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国有林场购买森林资源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报省林业局审批的工作流程与各自职责,并强调了对购买后森林资源的权属档案变更手续以及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资源权属、资源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
《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省市两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备案与监督等职责与要求,有偿使用面积1500亩(含)且年招租底价3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林业局备案,面积1500亩或年招租底价30万元以上的经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后,报省林业局审批同意。
《规定》对有偿使用的管理、合同约定以及不得擅自中途转让使用等进行了规范,发挥国有林场资源优势,推动有偿使用者对森林资源合理利用,更好的带动集体与林农发展,协同推进“多方得益、多式联营、多重服务”。
另,《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生效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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