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部门文件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已审核审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资源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4-10-21 17:29
相关文章: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已审核审批林地的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已审核审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已审核审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已审核审批林地的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根据《森林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我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管理。包括:

  (一)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

  (三)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已审核审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许可的用途、范围、期限等使用林地;

  (二)需要办理林木采伐(移植)许可证的,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许可证后采伐(移植)林木;

  (三)需要变更使用林地用途、范围、期限等的,是否依法依规办理变更用林手续;

  (四)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是否按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用林许可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以下项目,林业主管部门不再开展审核审批后监管。

  (一)项目已建成且未违反用林许可规定;

  (二)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按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三)项目用林许可已依法撤销(注销)且已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推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系统化,由“被动发现、运动式监管”转变为“主动发现、动态监管”。

  第六条  监管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一)省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开展监管工作,开展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组织省级现场核实,指导督促问题整改等;

  (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监管工作,复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现场核实信息,指导督促问题整改等;

  (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日常巡查跟踪、调查核实、问题查处整改等监管工作。

  第七条  建设项目要依许可使用林地,确需变更建设用途、范围、期限等的,要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用林手续。

  第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要采用多种方式,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林地保护管理政策,切实提高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用林及生态保护意识。要依法依规、优质高效做好项目用林审批服务,强化审批事前服务、事中审查和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加强林业部门人员业务培训,规范审批监管业务流程。要强化对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依许可使用林地的宣传引导、教育警示,积极引导其采用预设施工落界定桩、范围红线等有效措施,防止施工中超审核审批范围使用林地。

  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机构、公安等部门联动与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案件移交、执法联动、督查督办等工作,并及时跟踪了解已审核林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

  第九条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机构和人员,完善行政审批、资源管理、执法、乡镇林业站(承担林业工作的机构)等部门的协作机制。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辖区内在建用林项目台账和违法问题清单,进行常态化巡查,明确每个项目的巡查责任领导、责任人,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及时将许可的用途、范围、期限等告知巡查责任人,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早整改。

  第十条  要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现代化手段开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要结合护林员网格巡护、林草执法、“双随机”检查等开展监督管理和现场核实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项目建设情况及时组织现场核实,提升监管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对于非线性工程,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至少每半年现场核实一次。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福建省林业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审核审批后监管服务模块组织指导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核实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时,要认真核对项目使用林地的位置、范围、用途是否与用林许可一致,做好记录并现场拍照留存。

  现场认定存在问题的,列入问题清单上报。无法进行现场认定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调查判定,如仍无法认定,应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在“福建省林业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审核审批后监管服务模块中上传现场核实等信息,包括照片、无人机正射影像、卫片、核实结论、问题清单、查处整改情况等。

  第十三条  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定期对“福建省林业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核实信息、问题清单及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补充完善,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违法占用林地问题要及时制止。涉及违法问题的依法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建设内容与申报不符的项目,要倒查核实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套)取用林许可的行为。

  骗(套)取用林许可造成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的,要依法依规撤销用林许可,指导督促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林地属性,并告知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的项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违反用林许可问题较为严重且未及时整改的,由省级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督办。辖区内相关行业违反用林许可问题较为普遍且突出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现场核实人员对现场核实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信息上报人员对信息上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真实准确。对于核实明显错误、瞒报漏报或数据上报不实的,将对有关人员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八条  以林长制为抓手,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问题突出、监管工作长期不到位的县(市、区)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等。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11月底前将问题清单、整改进展情况、工作总结等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送省林业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省林业局已审核审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监管职责分工

  附件

省林业局已审核审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监管职责分工

  

  森林资源管理处:组织指导开展监管工作,开展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组织省级现场核实,指导督促问题整改等。

  执法监督处:指导督促涉及案件查处等工作。

  造林处:指导将符合植被恢复条件的地块,纳入当地年度造林绿化计划,科学开展植树造林。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协助指导开展涉及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海洋和水利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的监管工作。

  林长处:指导协调推进林长制具体工作,指导护林员开展网格巡护,指导开展林业无人机应用工作。

  省国有林场发展中心:协助指导开展涉及省属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的监管工作。

  省森林资源监测总站:指导涉及的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工作。

  省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协助指导开展涉及原林业部门管理的省级以上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工作。

  省林业信息中心:协助开展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提供技术指导,配合进行省级现场核实工作。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