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登记与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综〔2006〕22号)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自2003年以来,我省各级林权登记发证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巩固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维护了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林区社会的安定稳定,也为今后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尤其是林权证抵押贷款、林权流转、林政资源管理等奠定了基础。从目前情况看,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1.跨越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登记发证。个别地方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一些毗邻边界的林木林地,特别是插花山林权登记,在未经双方权利人核实认界,在权属界线不清或未经登记有权机关的指定或委托,擅自跨越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进行登记发证,对明知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或经有权机关认定的承包合同争议的山场林木也列入登记发证。2.没有依法公示。个别县级林权登记机关对所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有的没有依法公示,或者公示未按法定期限,有的没有以县级林权登记机关名义盖章公示,而以村委会名义代为公示。3.承包合同不规范。主要是承包合同未能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要求的条款设定承包合同的内容。个别地方有的前期转让承包合同权利义务不明确,或承包合同无地名、无四至、无面积、无承包期限、联户承包合同无委托书或未共同签字等,对此类合同在“回头看”中没有认真予以完善补签。4.必备的林权登记申请要件材料不齐全。如个别宗地无权源依据,或权源依据不充分而缺乏有效性,有的联户申请登记发证无委托书或委托权项不明,代签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林权登记所必备的相关数据不准确,图件界线不清,与权利人实地指认不符,仍然存在证山不一致的问题,造成新的林权争议隐患。5.林权档案资料不完整,归档建档不规范,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等。为了切实维护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严肃性和林权证是法律凭证的权威性,防止因林权登记发证出现新的林权争议,必须进一步规范林权登记与发证工作。
二、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4.《农村土地承包法》
5.《福建省森林条例》
6.《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7.《福建省档案条例》
8.《福建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林综〔2003〕210号)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
1.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登记发证。县(市、区)在开展林权登记发证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都要以依法确定的本辖区行政区域界线作为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范围,未经上级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指定或委托,不得超越已依法勘定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进行林权登记和发证,否则,越界进行林权登记和所发放的林权证一律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依法受理插花山等林权登记申请。要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双方林权登记机关应组织相关权利人共同做好插花山的林权归属的认定工作。双方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主动协调联系,协助林权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共同做好林权登记申请的宗地区划工作,并对林权登记申请要件材料进行审核。对“插花山”、“飞山”、“飞地”的林木林地权属归属明确、界线清楚并符合林权登记申请条件的,经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所在地的林权登记机关签署初审意见后,由林权权利人向林木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机关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审查符合申请规定条件的,林木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受理,发现不属本县林权登记机关管辖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到有权机关申请。凡“插花山”、“飞山”、“飞地”的林木林地权属归属不明确、界线不清或林权有争议的,应暂缓登记发证。否则,所发放的林权证一律无效。
3.加快林权争议调处步伐。要充分利用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大林权争议调处力度,尽快明确林权归属,确保林权登记发证与依法调处同步推进。凡林权争议未经依法调处明确权属的或当事人之间未能依法达成协议的,林权登记机关不得进行林权登记与发证,否则,林权登记和所发放的林权证一律无效。
4.严格审查流转合同。各类森林资源流转合同既是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的直接成果体现,又是林权登记发证的主要权源依据。其规范如何,直接关系到改革成果的完整性、权源依据的合法性、确权发证的准确性和社会的稳定性。对此,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流转合同的规范管理,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指导。对林改自查和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流转合同,特别是涉及到林权登记发证的必备条款和资料,如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主要条款相互矛盾,或无地名、无座落、无林班、小班、无四至、无面积、无承包期限,或者无批准同意流转的相关文件、决定、决议、协议书,以及联户承包合同无委托书或委托权限不明等问题,要认真加以整改补充完善,确保林权登记发证准确无误,不留林权争议的隐患。
5.严把林权登记发证审核关。要严格按照《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把住林权证记载的内容与实地、与权利人相符这一关。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林权申请登记材料特别是承包合同等权源依据进行审查,申请登记材料要符合规定,承包合同等权源依据要合法、有效,四至、座落标注清楚,数据准确,图件清晰的,方可发换林权证;对不符合规定或必备要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所需要材料;对权源依据不合法或无效的,不予林权登记发证,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发证的理由;对已登记打印尚未发放或已发放的林权证要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把住林权登记发证审核的每一道环节质量关。
6.坚持公开登记的原则。县级林权登记机关对已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林木林地或林权利害关系人所在地依法公示,并建立公示回执和备案制度,接受相关权利人监督与备查。不得以赶进度为借口擅自缩短公示期,未按法定期限公示的应重新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在发放林权证前应再次公示并经相关权利人再次确认,消除纠纷隐患。
7.加强林权档案管理。林权档案是林权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也是实现林权依法管理的基础,更是林权权利人拥有相关权利的原始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备考价值。要严格执行《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档案条例》,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林权档案管理的建设投入,设立专门的林权档案室,配备规范的档案设施,确保林权档案有人抓、有人管、有场所存放,并建立健全林权档案管理制度。林权登记发证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应及时立卷归档,案卷必备的主要材料有:经依法核准的林权申请材料要件;林权登记台帐;受理林权登记申请清册;林权证发证登记册;公示材料,林权登记机关对公示异议的调查材料及审查意见以及最后确权凭据;其它有关图表、数据资料等文件。要加快林权档案数字化建设,在建立文本档案的基础上建立电子数字档案,特别在制作林权证宗地附图方面,要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建档地理信息系统资料,并将林权初始登记相关资料刻录成光盘。林权档案原则上对相关权利人公开,按规定提供查阅与利用。
8.进一步协调好国有林场与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福建省森林条例》规定,国有林场与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等单位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各地要从维护大局稳定出发,继续与这两类经营单位共同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别是各设区市林业局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统筹安排,主动与各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以及所在地县级林权登记机关联系,认真核实经营界线。这两类经营单位要主动向当地县级林权登记机关提供已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的林权登记发证范围及相关表、册、图件等材料,避免“一地两证”现象的发生。同时,要组织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当事村公示异议回执的协调工作,切实维护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经营区的稳定。国有林场主管机关和各国有林场应抓紧时间尽快落实和协助当地政府,调处林权登记异议回执的宗地权属归属问题,依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认真做好暂缓登记部分宗地的林权确认工作,国有林场应积极协助所经营的集体林地的权属登记工作,维护所经营的集体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9.认真做好林权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工作。林权经过初始登记之后,凡是权属发生变更的都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依法履行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取得统一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不得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林权变更登记台帐。凡是林权交付抵押应依法进行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申请人在办理抵押申请时必须提交林权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贷款合同书影印件、林权权利人的身份证、林权证以及林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如同一本林权证内记载的宗地未全部作为抵押物的,可分册进行发证,以方便林权权利人办理抵押手续,原林权证中已抵押的宗地,在分册生效的同时应予以注销,严防同宗两证。林权登记机关应认真建立林权抵押登记台帐。
10.加强林权登记发证队伍建设。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它既是一项维护林改后林业生产经营秩序和森林资源合理流转的经常性工作,又是一项保障林改成果和推进配套改革当务之急的任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要进一步明确林权管理以及登记发证的工作机构,定岗、定员、定责,抓紧对从事林权管理队伍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省林业厅将对从事林权登记发证以及林权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岗位资格考试,严格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尽快建立一支政策法律水平高、业务技术能力强、且相对稳定的工作队伍,做到林改后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机构不撤、队伍不散、思想不乱、工作不断,真正实现林权登记发证的常规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