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办场字〔2021〕1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要严格把好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对初次申领许可证的,要开展现场检验检测,核实生产用地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切实做到依法规范核发。
三、要加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管。对申请人自愿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办件,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起6个月内将其纳入本年度双随机抽查对象,6个月内无双随机抽查计划的应在作出许可决定起3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附件: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式样)
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登记表(式样)
福建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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