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 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福建省林业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征占用草原事项 |
暂未制定 |
政府制定,福建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局、 |
《草原法》《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 |
由税务部门执收 |
2 |
福建省林业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 基金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事项 |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占用林地的林种、地类、区域不同,每平方米征收5-60元。 |
政府制定,福建省财政厅、省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闽财税〔2016〕25号) |
由税务部门执收 |
3 |
福建省林业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湿地 恢复费 |
中央设立的其他非税收入 |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
占用省级重要湿地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省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每平方米600元征收。 |
政府制定,福建省财政厅、省林业局 |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征收湿地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规〔2024〕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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