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闽政办[2001]7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林业厅推广南平市规范木材和笋竹税费征收项目及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我省是南方重点林区,木材税费多,林农负担重,已经成为制约林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南平市根据当地实际,为促进林业产业发展,调动林业生产经营者积极性,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一定的成效。为此,现将《省林业厅关于推广南平市规范木材和笋竹税费征收项目及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中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分类指导,在农林税费改革非试点地区加以借鉴,在已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14个县(市、区)应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推广南平市规范木材和笋竹税费征收项目及标准的意见
(福建省林业厅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木材税费多,林农负担重,已成为制约我省林业改革与发展的主要因素。现行的省以上有权机关制定的木材税费有11项,约占木材销价的42%(扣除暂缓征收的森林资源补偿费,尚剩10项约占37%)。省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繁多,约占木材销价的11.5—24.4%。高额的税费负担,导致林农不堪重负,社会各方反映极为强烈。减轻林农负担,增加林农收益,调动林业生产经营者积极性已成为当前林区稳定和发展中的一项紧迫工作。
我省重点林区的南平市,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在充分调研基础上,以有利于保护林农利益和增加林农收入、有利于林业产业发展壮大、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为标准,于去年底先后作出了《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统一规范笋竹税费征收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南政[2000]综171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统一规范木材生产经营税费征收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南政[2000]综271号)。在法律政策允许的权限范围内,通过降低税费计征价、规范税费项目和统一征收标准,在全省率先降低了木材税费,切实减轻了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了林业发展。其主要做法是:
一、 实行计征价制度,降低计征标准
1、木材。实行税费同价计征,全市统一计征价。杉木规格材每立方米400元,松木、杂木规格材每立方米300元;杉木非规格材(含等外材)每立方米200元,松木、杂木非规格材(含等外材)每立方米150元;珍稀树种仍以实际销售价为计征价。若木材市场发生变化,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林委、市财政局根据木材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制定并发布计征价。
2、毛竹和竹笋。从文件颁布之日起三年内,计征价统一下调为3元/根。6—7寸的篙竹折率调整为每4根篙竹折一根毛竹。5寸以下(含5寸)的篙竹折率为每10根篙竹折一根毛竹。竹笋的林业规费按每吨鲜竹折50根毛竹计算。竹笋特产税与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价调整为:冬笋(立春前)2元/kg,春笋(立春后至春分前)1元/kg,(春分后)0.6元/kg。
二、规范税费项目,统一征收标准
1、木材。除了生产环节特产税、购销环节特产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育林费、维简费、森林植物检疫费和林业保护建设费外,其余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上述10个项目的征收标准详见表一。
2、毛竹和竹笋。毛竹税费项目有6项:育林费、林业保护建设费、植物检疫费、生产环节特产税、农村教育费附加。竹笋的税费项目有5项:育林费、林业保护建设费、植物检疫费、特产税、农村教育费附加。具体征收标准详见表二、三。
南平市的上述做法,对减轻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增加林农收入,调动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希望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借鉴推广。
表一
木材税费征收一览表
征收项目
|
征收机关
|
征收标准
|
1.生产环节特产税
|
财政部门
|
按木材统一计征价的50%的8.8%(含地方附加)征收;中幼林间伐材检尺口径在12厘米以下(含12厘米)的减征50%
|
2.购销环节特产税
|
财政部门
|
按木材统一计征价的8.8%(含地方附加)征收;中幼林间伐材检尺口径在12厘米以下(含12厘米)的减征50%
|
3.增值税
|
税务机关
|
一般纳税人按13%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进项按10%的税率扣减;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的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4.城建税
|
税务机关
|
按增值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城市7%、县城镇5%、其他1%)征收
|
5.教育费附加
|
税务机关
|
按增值税税额4%计征
|
6.社会事业发展费
|
税务机关
|
企业按木材统一计征价的1‰征收,其他按木材统一计征价的2‰征收
|
7.育林费
|
林业部门
|
按统一计征价的12%征收;中幼林间伐材检尺口径在12厘米以下(含12厘米)的减征50%
|
8.维简费
|
林业部门
|
按统一计征价的8%征收;中幼林间伐材检尺口径在12厘米以下(含12厘米)的减征50%
|
9.森林植物检疫费
|
林业部门
|
按调运木材统一计征价的2‰征收
|
10.林业保护建设费
|
林业部门
|
按每立方米木材5元征收
|
表二
毛竹税费征收一览表
征收项目
|
征收机关
|
税(费)率
|
征收标准
|
备注
|
|
计征价元/根
|
金 额元/根
|
||||
育林费
|
林业部门
|
12%
|
3
|
0.36
|
|
林业保护建设费
|
林业部门
|
|
|
0.05
|
|
森林植物检疫费
|
林业部门
|
货值2‰
|
|
0.01
|
|
生产环节特产税
|
财政部门
|
8.8%
|
3
|
0.264
|
|
经营环节特产税
|
财政部门
|
8.8%
|
3
|
0.264
|
|
农村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门
|
2%
|
3
|
0.06
|
|
市场管理费
|
工商部门
|
成交额1%
|
|
|
林农进入指定市场的竹材
|
表三
竹笋税费征收一览表
征收项目
|
征收机关
|
税(费)率
|
征收标准
|
备注
|
|||||
计 征 价(元/公斤)
|
金 额(元/吨)
|
||||||||
冬笋
|
春笋
|
冬笋
|
春笋
|
||||||
春分前
|
春分后
|
春分前
|
春分后
|
||||||
育林费
|
林业部门
|
12%
|
|
|
|
18
|
18
|
18
|
每2吨鲜笋折100根毛竹
|
林业保护建设费
|
林业部门
|
|
|
|
|
2.5
|
2.5
|
2.5
|
|
森林植物检疫费
|
林业部门
|
货值2‰
|
|
|
|
0.5
|
0.5
|
0.5
|
|
特产税
|
财政部门
|
5.5%
|
2
|
1
|
0.6
|
110
|
55
|
33
|
立春前为冬笋,立春后为春笋
|
农村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门
|
2%
|
2
|
1
|
0.6
|
40
|
20
|
12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