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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对象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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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行政检查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和《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
省林业局 |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有关规定。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按照许可证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3.生产经营档案和业务登记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4.执行自检、标签、检疫、包装和广告等制度情况。5.是否有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6.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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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行政检查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和《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
省林业局 |
1.林木种子质量情况。2.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档案、自检等制度执行情况。3.林木种子来源情况。4.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种子法》规定确定采种林和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告采种期情况。5. 造林作业设计中对种苗遗传品质(包括良种、种子产地、品种等)和播种品质提出的要求及其执行情况。6.种苗(或造林工程)招投标文件上对种苗的要求情况、评标方式情况情况。7. 种子、苗木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情况。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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