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6-0260-2018-00046
- 文号: 闽林〔2018〕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厅
- 生成日期: 2018-03-13
- 有效性: 有效
- 标题: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林业局
时间: 2018-03-13 17:30
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森林公园是生态建设和自然资源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生态文明教育活动的主要区域之一。近年来,我省森林公园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和森林公园管理单位的积极努力下,在有效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弘扬传播生态文化、开展森林旅游、助力乡村振兴和满足公众美好生活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以及我厅组织的全省森林公园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些森林公园存在重开发轻保护、开发建设不够规范、甚至违规占用林地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
森林公园是我国自然保护地的一种重要类型。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传播森林生态文化、开展森林生态旅游。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关系,始终把保护工作放在森林公园管理的首要位置。要深刻汲取祁连山生态破坏事件的教训,按照2017年中央对我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监督,履行责任担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管理,切实把我省森林公园管理好、保护好、建设好,以更优质的自然资源和更美好的生态环境服务社会、造福一方、惠及群众。
二、全面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一)完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能机构和人员负责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经批准建立的国家级森林公园,都必须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对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批复确定的被许可人或建设单位是乡镇政府和县林业局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成立专门机构,并按程序办理被许可人变更的行政审批。
(二)强化总体规划权威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森林风景资源的特点和分布状况,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没有规划不能建设”的原则,认真编制和严格执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和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在森林公园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科学划定核心景观区、生态保育区、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按照不同功能分区的要求进行项目布局和建设。对重要森林风景资源要制订相应的保护措施,要把开发建设强度有效控制在生态承载力范围以内。要从严控制机动车道、住宿、游乐设施以及人造景观建设,杜绝贪大求洋、奢华铺张的建设之风。
(三)严格森林资源保护。要以总体规划统领森林公园建设,对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和林木采伐手续。对索道、滑雪场、宗教建筑、水库等建设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确需使用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让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提供比选方案、降低影响和修复生态的措施。要加强森林公园管理与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堵塞审查环节漏洞,杜绝隐瞒森林公园身份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现象。
(四)强化公园监督检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森林公园管理的法定职责。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森林公园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做好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和旅游活动开展等情况总结及报送工作。
(五)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公园的政策法规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落实责任主体,促进森林公园建设管理规范化和森林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认真做好当前森林公园管理几项重点工作
(一)明晰森林公园范围和界限。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组织,对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范围和界限进行逐一调查核实,确保每个森林公园的范围和界限能准确落实到图纸、落实到全国林地“一张图”上。对因档案资料缺失导致范围不清或存在误差的,以及因历史原因将城镇建设用地、行政村建设用地、基本农田等划入森林公园范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森林公园设立的标准,合理确定森林公园范围和界限,并按程序办理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审批。
(二)明确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保护等级。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认真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及时将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林地划定为Ⅱ级及以上保护林地,逐步将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的区划范围和区划标准的森林,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落实补偿措施,停止商业性采伐,切实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
(三)妥善处理森林公园内采矿、采石等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对森林公园内的采矿、采石问题进行核实和梳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全面清理各类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依法有序退出。
(四)认真做好森林公园全面排查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园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森林公园的全面排查工作。具体要求:一是各森林公园管理单位应认真填写《森林公园建设发展情况自查表》(见附件),经县(市、区)、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8年3月20日前将电子版统一报送(电子邮箱:fjslrj@126.com)。二是省厅将对《森林公园建设发展情况自查表》进行认真审查和细致核查后,形成“四无”(无机构、无人员、无规划和无建设)森林公园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建设的森林公园名单,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3月9日。
附件:1.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pdf(林场发〔2018〕4号)
2. (国家级、省级、县级)森林公园建设发展情况自查表.pdf
森林公园是生态建设和自然资源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生态文明教育活动的主要区域之一。近年来,我省森林公园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和森林公园管理单位的积极努力下,在有效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弘扬传播生态文化、开展森林旅游、助力乡村振兴和满足公众美好生活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以及我厅组织的全省森林公园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些森林公园存在重开发轻保护、开发建设不够规范、甚至违规占用林地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
森林公园是我国自然保护地的一种重要类型。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传播森林生态文化、开展森林生态旅游。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关系,始终把保护工作放在森林公园管理的首要位置。要深刻汲取祁连山生态破坏事件的教训,按照2017年中央对我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监督,履行责任担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管理,切实把我省森林公园管理好、保护好、建设好,以更优质的自然资源和更美好的生态环境服务社会、造福一方、惠及群众。
二、全面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一)完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能机构和人员负责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经批准建立的国家级森林公园,都必须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对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批复确定的被许可人或建设单位是乡镇政府和县林业局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成立专门机构,并按程序办理被许可人变更的行政审批。
(二)强化总体规划权威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森林风景资源的特点和分布状况,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没有规划不能建设”的原则,认真编制和严格执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和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在森林公园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科学划定核心景观区、生态保育区、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按照不同功能分区的要求进行项目布局和建设。对重要森林风景资源要制订相应的保护措施,要把开发建设强度有效控制在生态承载力范围以内。要从严控制机动车道、住宿、游乐设施以及人造景观建设,杜绝贪大求洋、奢华铺张的建设之风。
(三)严格森林资源保护。要以总体规划统领森林公园建设,对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和林木采伐手续。对索道、滑雪场、宗教建筑、水库等建设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确需使用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让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提供比选方案、降低影响和修复生态的措施。要加强森林公园管理与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堵塞审查环节漏洞,杜绝隐瞒森林公园身份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现象。
(四)强化公园监督检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森林公园管理的法定职责。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森林公园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做好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和旅游活动开展等情况总结及报送工作。
(五)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公园的政策法规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落实责任主体,促进森林公园建设管理规范化和森林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认真做好当前森林公园管理几项重点工作
(一)明晰森林公园范围和界限。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组织,对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范围和界限进行逐一调查核实,确保每个森林公园的范围和界限能准确落实到图纸、落实到全国林地“一张图”上。对因档案资料缺失导致范围不清或存在误差的,以及因历史原因将城镇建设用地、行政村建设用地、基本农田等划入森林公园范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森林公园设立的标准,合理确定森林公园范围和界限,并按程序办理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审批。
(二)明确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保护等级。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认真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及时将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林地划定为Ⅱ级及以上保护林地,逐步将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的区划范围和区划标准的森林,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落实补偿措施,停止商业性采伐,切实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
(三)妥善处理森林公园内采矿、采石等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对森林公园内的采矿、采石问题进行核实和梳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全面清理各类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依法有序退出。
(四)认真做好森林公园全面排查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园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森林公园的全面排查工作。具体要求:一是各森林公园管理单位应认真填写《森林公园建设发展情况自查表》(见附件),经县(市、区)、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8年3月20日前将电子版统一报送(电子邮箱:fjslrj@126.com)。二是省厅将对《森林公园建设发展情况自查表》进行认真审查和细致核查后,形成“四无”(无机构、无人员、无规划和无建设)森林公园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建设的森林公园名单,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3月9日。
附件:1.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pdf(林场发〔2018〕4号)
2. (国家级、省级、县级)森林公园建设发展情况自查表.pdf
福建省林业厅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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