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6-0260-2016-00177
- 文号: 闽林〔2016〕2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厅
- 生成日期: 2016-08-31
- 有效性: 有效
- 标题: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修改《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对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修改《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16-08-31 11:25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松材线虫病防控进度,根据各地贯彻执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15〕15号)情况,经研究决定,将该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
第十四条:“松材线虫病发生乡镇(含辖区内省属国有林场)的松木采伐申请,须凭疫情鉴定报告,或经县政府正式批复(含印发)的年度防控方案或依法批准的占用征收林地的相关批文,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省林业厅驻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办证室依照有关规定核发采伐许可证。非松材线虫病发生乡镇(含辖区内省属国有林场)的松木采伐按现行有关规定依法核发采伐许可证。”
本通知下发后,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准确排查疫情,尽早制定报批松材线虫病年度防控方案(批复或印发后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把好松木审批关,并切实加强松木监管,严防违规采伐。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要全面加强疫区和疫木监督管理,开展不定期检查,确保疫区松木采伐和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松材线虫病防控进度,根据各地贯彻执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15〕15号)情况,经研究决定,将该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
第十四条:“松材线虫病发生乡镇(含辖区内省属国有林场)的松木采伐申请,须凭疫情鉴定报告,或经县政府正式批复(含印发)的年度防控方案或依法批准的占用征收林地的相关批文,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省林业厅驻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办证室依照有关规定核发采伐许可证。非松材线虫病发生乡镇(含辖区内省属国有林场)的松木采伐按现行有关规定依法核发采伐许可证。”
本通知下发后,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准确排查疫情,尽早制定报批松材线虫病年度防控方案(批复或印发后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把好松木审批关,并切实加强松木监管,严防违规采伐。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要全面加强疫区和疫木监督管理,开展不定期检查,确保疫区松木采伐和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福建省林业厅
2016年8月22日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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