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闽林〔2017〕13号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厅各处室局站:

  现将《福建省林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林业厅反馈。

  福建省林业厅     

  2017年9月30日    

  福建省林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林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检查方式,规范检查行为,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等部署要求,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机抽查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林业行政监督检查事项,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并实施监督检查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全面检查、专业检查等其他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由一个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并会同有关职能机构具体承办随机抽查工作的机制,推行综合检查。

  有关职能机构是指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监管业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或单位。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建立统一规范、分级实施、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的工作机制。

  省林业厅负责指导全省林业随机抽查工作,并组织开展省级林业随机抽查工作。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

  区内林业随机抽查工作、组织开展本级随机抽查工作,并配合上

  级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五条  林业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林业随机抽查应当与信用监管、智能监管、联动监管有机衔接,着力提升林业综合监管水平。

  第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林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林业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林业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省林业厅研究开发《福建省林业随机抽查应用系统》平台,各地可以应用该平台建立事项清单和名录库、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推送检查情况和检查成果。

  第七条  建立林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根据,对适用随机抽查方式的行政监督检查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随机抽查。具体事项由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经牵头组织机构复核汇总和本级林业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审定。

  林业随机抽查事项应当列入本级林业权责清单。

  第八条  林业随机抽查事项范围实行全覆盖,既要包含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林木采伐和林地使用等林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也要包含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并实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按照事项简化、内容细化的思路进行编制。对同一检查对象的相关检查内容,应当归并为一个检查事项;对检查内容在不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近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效力较高的规定整合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及方法要依法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每个随机抽查事项均应明确事项名称、法定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层级、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等内容。随机抽查事项保持相对稳定,依法需要新增或调整的,可暂时作为检查内容进行相应的补充完善,确保不重不漏、上下统一规范。

  第十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逐项建立。检查对象可以是林业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是林业行政许可的相对人,也可以是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检查对象信息一般包括检查对象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所在区域、通讯地址、检查对象类别、随机抽查事项名称、检查层级等内容。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及其有关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并进行动态管理。省级检查对象名录库由牵头组织机构统一建立,具体检查对象及其有关信息由相应的职能机构提供并根据变动情况及时调整。

  市级和县级检查对象名录库建立办法由其自行规定。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逐项建立,名录库中执法检查人员包括检查组组长、有关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等序列。其中检查组组长应由本级主管部门中层以上负责同志担任。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并持有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人数应当与检查对象数量相适应,并保持合理结构。省级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选送办法是:有关职能机构各选送检查组长1人(提出省级检查对象数超过300个的选送2人),执法检查人员按该机构提出省级检查对象数的1%比例选送;承担行政执法职能机构选送检查组长2人,执法检查人员按省级检查对象总数的0.3%比例选送。执法检查人员不足的,可以要求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选派,但选派人数不超过名录库中该序列人数的50%。需要调整的,由原选送单位负责提出递补人员并说明理由。

  市级和县级可以参照省级执法检查人员选送办法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四条  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从相应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每年抽取数不低于名录库中检查对象总数的5%,执法检查人员按检查对象数量相应抽取产生,并形成若干检查组。随机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具体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为了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可以采用以县(市、区)或者乡镇(街道)为区域,按区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方式,被抽中区域即该区域内的全部检查对象相应列入检查范围。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应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人员到场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已掌握的存在问题和监管情况,尤其是投诉举报较多且未处理、涉及重大案件且问题突出的区域,可以列入重点监管区域,开展重点区域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直接将该区域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第十六条  检查组开展检查前应根据所承担的检查事项制定实施检查工作方案,有关职能机构应当给予指导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方便检查工作。

  需要专业技术力量支持的,可以要求有关职能机构指派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请专业技术单位或人员参与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事项、告知权利义务,做到程序合法、文明检查。

  对检查对象不配合检查,尤其是拒绝、阻挠、妨碍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要做好记录和留取相关证据,并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实施检查要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其所列的检查内容,采取以现场检查为主,现场检查与书面资料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及时准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检查重点是近1年以来发生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违法线索的,应当延伸检查或者扩大检查范围。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6个月内已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对其检查成果进行审查后可以引用。

  第十九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责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当及时移交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处理;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向检查组反馈处理情况。对未按时反馈处理情况的,检查组应立即向随机抽查牵头组织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检查工作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内完成,不得随意延期。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要提交每个检查对象的林业随机抽查检查报告单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牵头组织机构。

  林业随机抽查检查报告单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对象基本信息、检查组成员简要情况、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及评定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或者处理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公开,检查情况主要包括开展检查活动名称、检查事项和内容、检查主体和时间等内容;检查结果应当实事求是,对未发现违法违规事项的应当肯定,对有待核查事项的应当明确。具体由承办单位通过本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按照规定尚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开或者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按其规定执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纠错机制,保障检查对象合法权益。有关职能机构应当对随机抽查成果进行认真审查,特别是检查对象提出异议且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的,应当进行复查。确需更改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的,应及时更正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加强随机抽查工作总结,要不断探索好做法和好经验。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10日前,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随机抽查工作情况并附林业随机抽查成果汇总表。省级牵头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林业随机抽查成果汇总并形成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随机抽查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提交和更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不按规定提交检查对象和更新检查对象库、不按规定选送检查人和更新检查人员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违规操作、实施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检查情况和结果未按规定公开公示等违反本细则规定情形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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