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6-0800-2026-00052
  • 文号: 闽林函〔2026〕9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局
  • 生成日期: 2026-05-15
  • 有效性: 有效
  • 标题: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943号建议的答复
  • 内容概述: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943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94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资源站 时间: 2026-05-18 15:41

黄旺兴代表:

  《关于提高天然商品林与生态公益林补助补偿标准的建议》(第194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补助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情况。我省始终重视森林生态保护建设。一是实施生态公益林补偿,我省自2001年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以来,已先后9次提高补偿标准。目前,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中的竹林、经济林补偿为22元/年·亩,乔木林及其他地类补偿为23元/年·亩。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片区生态公益林补偿为32元/年·亩(从2020年开始连续3年增加2元/年·亩)。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在以上补偿标准基础上再补3元/年·亩。二是实施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我省自2016年实施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政策以来,补助范围逐步扩大,补助标准稳步提高。2016年天然商品乔木林补助为15元/年·亩,2019年起提高到20元/年·亩,2020年起提高到23元/年·亩;2021年起,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范围在乔木林的基础上,扩大到灌木林地、疏林地等,补助标准与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一致。2022年起,天然商品竹林纳入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为1元/年·亩。目前,全省天然商品林中的乔木林、灌木林地、疏林地补助为23元/年·亩,竹林补助为1元/年·亩。

  二、明溪县相关资金安排情况。2021年以来,我省累计安排明溪县省级以上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16610.99万元,其中: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7737.98万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8385.93万元,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权所有者补助资金487.08万元。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政策实施情况,积极争取省级以上财政支持,结合财力情况、地区发展差异和相关政策要求,探索稳步提高差异化补助补偿标准路径,完善森林生态保护补助补偿机制,持续提升生态保护保障水平。

  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王智桢  石家泉

  联 系 人:孙玉宁(省森林资源监测总站)

  联系电话:0591-87921211

  福建省林业局       

  2026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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