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6-0800-2026-00050
  • 文号: 闽林函〔2026〕9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局
  • 生成日期: 2026-05-15
  • 有效性: 有效
  • 标题: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07号建议的答复
  • 内容概述: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07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0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资源管理处 时间: 2026-05-18 15:33

黄旺兴代表:

  《关于在严守生态红线前提下保障现代设施农业合理用地的建议》(第1307号)由我局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我省高度重视现代设施农业建设,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助力乡村振兴。您提出的政策建议对合理建设现代设施农业很有指导性,我们将积极向上争取完善相关政策,努力做好现代设施农业用地要素保障工作。

  一、推行林地分级分类准入管理

  我局严格贯彻落实《森林法》及《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林地推行分级分类准入管理。其中,划入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等林地,按照国家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予以保护;二、三级保护生态公益林允许相应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使用。严格控制天然林地转为其他用途,除国防建设、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天然林一般保护区域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可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

  二、优化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服务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明确了设施农业的用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要求、用地程序和服务监管等方面要求,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在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鼓励设施农业用地尽量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业经营者持用地协议、建设方案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备案;设施农业用地位于国有农(林)场范围内的,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简化了设施农业用地材料和流程。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地类按农用地调查和管理,无需办理农转用手续。鼓励地方建立跨部门协同审查机制,对设施农业用地和建设方案开展联合审查,做到“一窗收件、并联审查”,压缩审查时限,提升用地效率。

  鉴于国家林草局现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建设项目类别”中,未明确服务于粮食生产、重要农产品供给的设施用地项目,按照当前政策要求,此类项目暂不涉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为兼顾产业发展需求与生态保护要求,建议相关主体在开展农业生产设施规划选址时,考虑建设在除林地外的其他适宜农用地区域。

  三、建立动态监管机制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落实监管责任,我局出台《福建省已审核审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闽林〔2024〕4号),对经我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进行批后监管,推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系统化,由“被动发现、运动式监管”转变为“主动发现、动态监管”。对超范围用地、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及时制止,依法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严肃追责。

  目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正在研究修订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待中央相关政策出台后,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结合我省实际,在林地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等方面,完善我省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切实保障现代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关注政策动态,积极做好服务工作,促进现代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王智桢  石家泉

  联 系 人:陈冀楠(资源管理处)

  联系电话:0591-86295046

  福建省林业局       

  2026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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