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工程建设项目与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应严格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判断确认。即林业生产经营者修建项目属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建设内容,且又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即可;若虽属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建设内容但超出标准的建设项目,或除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建设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应按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理,对非法用地可按照上述规定相应予以判断确认。这里需强调的是,凡违反《森林法》规定,占用、使用林地,以及擅自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基本上都存在毁坏林地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省政府部门
国家林业
省外林业
省内林业
新闻媒体
省政府部门
国家林业
省外林业
省内林业
新闻媒体
网站标识码: 3500000063 闽ICP备11015681号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0717号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10号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福建省林业局承办:福建省林业信息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