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防护林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因此,位于经批准公布的沿海防护林区位上的薪炭林,是防护林。
破坏此类林地案件是否涉及刑事的界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第一项“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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