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禁止食用尖吻蝮(蕲蛇)等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疫。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办法》,经营利用尖吻蝮(蕲蛇)等三有动物及其制品,须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领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相关蛇类及其制品应依法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后方可进入流通,具体办理流程请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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