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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采伐方面的问题

来源:林政处 发布时间:2019-12-09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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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电力线路建设,已经依法取得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土地那头的建设用地手续也已经审批完事,但是其中有一部分廊道当初的树木并没有影响到输电线路,这几天树木已经长到危险输电线路的高度,特此电力部门想要办理采伐,像这种情况是如何办理,是走征占用林地还是办理采伐手续,如果办理采伐手续,迹地更新造林这面又是如何规定的,由谁来更新造林?

答:

一、《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需使用林地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的相关手续”;第三项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需要砍伐林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与林木所有人签订砍伐林木和砍伐后及时绿化但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依法办理采伐手续。”第二款规定“在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电力设施投入运行后,已经种植的植物,因自然生长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应当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执行。”因此,电力线路走廊下的林木因自然生长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需要采伐的,应当按规定依法办理采伐手续。 

二、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因此,更新造林由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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