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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林木采伐办证问题

来源:林政处 发布时间:2019-12-09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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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基层执法中遇到一个问题,村民没有办理采伐证采伐林木,村民说是自留地不要办证。村民说自留地也没什么证,提供不了什么证明。 为了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公正执法? 请问省局,1、我们在查处中需要村民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或者证明才是自留地采伐的林木?2、村民采伐自留地的木材运输是否需要办证,如果需要如何办理提供什么资料?

答:1.自留地管理的职责不在省林业局,具体请您咨询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 

2.《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因此,如果您所反映的木材从林区运出,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根据《福建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闽林〔2002〕政4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应当填写《木材运输证申请表》,除应当按规定提交检疫证明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的零星木材应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但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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