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采伐人A通过招标取得了某林地林木所有权(林权暂未变更),后申请办理了采伐许可证,后某陈申请法院对A购买的林木提出林权争议,法院对上述林木查封,后通知林业局协助执行。林业局下文发函通知暂停林木采伐,并收回林木采伐许可证到发证机关。后A将许可证上交林业局,但又组织工人到山场采伐林木数量100余立方米。请问林业局的函是否有法律效力,该采伐证是否无效,A的行为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答:《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后,发现有林权争议的,应当由发证机关通知暂停采伐”,因此您反映的林业局通知暂停林木采伐的函具有法律效力,相应涉及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被中止,在此情况下A还继续实施采伐,则其行为已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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