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6-0600-2024-00120
- 文号: 闽林综〔2024〕2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局
- 生成日期: 2024-08-07
- 有效性: 有效
- 标题: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家公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家公园项目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关市、县(区)林业局、财政局,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武夷山国家公园项目管理,高质量推进武夷山国家公园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93号)等有关规定,省林业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国家公园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央财政国家公园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武夷山国家公园项目管理,高质量推进武夷山国家公园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93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9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关于印发<国家公园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1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家公园和林业草原项目入库指南的通知》(办规字〔2023〕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国家公园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公园项目),是指中央财政通过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国家公园补助)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以及环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发展带中与国家公园核心价值密切相关事项的项目。
第三条 国家公园项目有关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债的债务及其他与国家公园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四条 国家公园项目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已支持项目交叉、重复。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公园管理局)按照职责做好国家公园项目管理有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国家公园项目有关资金的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国家公园管理局及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省林业局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入库项目情况,并结合国家公园管理局提交的项目安排方案提出建议方案,督促和指导国家公园管理局组织项目实施及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
国家公园管理局根据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项目安排方案,负责国家公园项目有关资金的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国家公园项目申报、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公园范围内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申报国家公园项目和编报年度任务计划,负责相关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南平市财政局、林业局要督促和指导国家公园范围内的有关市、县(区)做好国家公园项目申报、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国家公园管理局、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项目安排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安排
第八条国家公园管理局及直属单位、国家公园范围内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公园项目申报和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具体包括:项目谋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开展论证评审、按规定程序报批入库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公园项目有关资金支持重点分类谋划项目,涉及点多、面广以及分散碎的支出内容,可打捆合并成一个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要按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建设内容及技术方案、实施计划、预算需求、绩效管理、保障措施、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明确项目实施主体,根据任务内容细化到具体实施的法人单位。项目的内容、规模、标准描述清晰、真实可靠,技术方案科学合理,绩效目标设置明确、可量化、可考核。除生态补偿类项目外,其余项目需编制项目资金概算。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家公园和林业草原项目入库指南的通知》(办规字〔2023〕31号)有关要求做好项目报批入库工作。每年8月30日前,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将申报项目依次报送财政部福建监管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国家公园按照上级有关审核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后,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地方实施的国家公园项目由相关市、县(区)组织申报,南平市林业局、财政局汇总初审并经国家公园管理局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入库。已进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涉及项目支出方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数额等信息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国家公园管理局根据中央财政下达预算资金,结合年度工作重点,按照项目实施条件、绩效管理、审计和财会监督等情况对已储备入库项目进行排序筛选,实施条件筛选是对前期工作扎实并通过项目资金概算审核的项目择优筛选;绩效管理筛选根据项目单位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项目调整数;对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的申报单位可直接核减项目数。国家公园管理局在此基础上编制国家公园项目安排方案,并按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集体决策后提请省林业局党组会议研究,由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中央财政预算资金。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按规定编制项目预算,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项目预算审核。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对项目实施、质量、资金管理、绩效管理及建成后维护管理等负责。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在完成绩效目标的前提下,可以调整结余资金用于实施项目储备库中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做好实施进度管理,不得任意压缩或延长实施时间。项目单位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向国家公园管理局报送项目验收报告,按规定编制项目结算,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项目结算审核。要落实运行管理主体责任,确保资金项目发挥效益。国家公园管理局、南平市财政局、南平市林业局应定期进行资金拨付及项目实施进度通报,对于无故拖延项目开工时间、实施进度较慢以及未按要求报送验收报告的项目单位出具工作提示函,若整改不到位,对其后期项目申报可直接予以核减。
第十六条国家公园管理局、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做好绩效跟踪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项目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国家公园管理局、有关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后上报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或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省林业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南平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省林业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有关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运行监控、事中绩效评价及绩效评价等结果将作为完善国家公园项目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安排的重要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因素,对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安排下年度项目或减少安排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国家公园管理局、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申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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