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6-0200-2025-00083
  • 文号: 闽林文〔2025〕8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局
  • 生成日期: 2025-10-19
  • 有效性: 有效
  • 标题: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强化“全链条”监督 有力防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强化“全链条”监督有力防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强化“全链条”监督 有力防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通知
来源:执法监督处 时间: 2025-10-22 16:01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管理局,局有关处室局站、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构建源头防控、批后监管、案件查处、执行处置、组织有力、责任落实的闭环执法管理机制,进一步实现对森林资源的系统性保护、全周期监管、精细化防控,更好服务“三多”改革、森林“四库”试点区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过程监管,着力防范违法行为

  加强源头防控。持续推进标准化林业站建设,优化护林员队伍管理,构建责、权、利相匹配的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夯实基层林业站管理人员、护林员管护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监督。严格落实护林员巡护事件上报要求,强化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与巡护上报事件比对分析,建立健全上报事件倒查机制。及时处置上报事件,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违法问题。加强巡护信息和执法查处联动,对于发现的违法破坏森林资源问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进一步推动违法事件发现、报告、制止、查处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局林长处、执法监督处按职责分别落实,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以下均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审核审批后监管。严格执行《福建省已审核审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推动监管工作由“被动发现、运动式监管”转变为“主动发现、动态监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跟踪、调查核实、问题查处整改等工作,及时跟踪已审核审批使用林地项目开工建设情况,组织开展现场核实并上报相关情况,提升监管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落实,局资源管理处督促〕

  二、实施精准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加强线索排查。探索拓宽卫片影像来源渠道,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变化情况,为森林资源执法提供更为翔实、可靠的依据和线索。省级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及时做好卫片影像的提取、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并移交森林资源违法问题清单,提供各地辅助监管。各地要对移交的问题清单进行严格自查,严格内外业复核,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确保佐证材料真实有效。〔责任单位:局执法监督处〕

  (四)严肃案件查处。各地要加大对涉林案件的查处力度,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强对重点案件的挂牌督办和跟踪指导,确保案件查处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要及时公布执法查处的典型案例,加强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做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教育一方。〔责任单位:局执法监督处〕

  (五)创新监督方式。坚持日常监督、专项监督、重点监督相结合,推动执法常态化、系统化、精细化。加强林业执法业务和法治工作培训,提升基层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能力。鼓励林业系统干部参加执法资格考试,获取执法资格,壮大各级执法力量,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常态化开展案件评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每年抽取部分执法案卷进行交叉评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健全法制审核队伍,加强案件审核管理,规范审核标准,强化审核过程管控,切实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全面推广“闽执法”平台在林业领域的应用,提高执法透明度,增强执法公平性。〔责任单位:局执法监督处、政法处〕

  三、密切执法协作,凝聚监督管理合力

  (六)提升执法效能。林业执法职能回归机关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承担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内设机构,加强上下工作衔接,推广林业执法“一带三”、全员执法等行之有效的模式,强化执法力量保障,确保执法更加有力有效。林业执法职能划转综合执法机构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林业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衔接的具体操作规范,明确林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职责分工、涉林违法线索移送及处置、信息共享、业务培训、专业技术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衔接,确保涉林案件及时有效查处。〔责任单位:局执法监督处〕

  (七)强化行刑衔接。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执法协作,落实林业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落实林业部门与公安机关“五个联合”,加强与公安机关、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案件移送、信息协作、证据收集共享等方面的工作衔接,及时研究解决行刑衔接工作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确保行刑衔接高效顺畅。省局定期与国家林草局福州专员办开展联合会商、联合督导,共同推动涉林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局执法监督处、林长处〕

  (八)推进“裁执分离”。认真落实涉林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指导意见,对林业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作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相关行政决定事项,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加强与人民法院、综合执法机构、案涉建(构)筑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和协同配合,确保非诉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执行。对未及时落实强制拆除任务的,采取林长督办函、提示函等措施督促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强制拆除任务。〔责任单位:局执法监督处〕

  (九)规范执法处置。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准确适用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防止滥用执法权。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衔接,执法过程及时向违法行为人说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鼓励、引导其主动进行生态修复和赔偿。〔责任单位:局执法监督处、政法处〕

  四、加强支撑保障,提升执法监督质效

  (十)完善责任体系。省级结合林长制督查压紧压实各地林长制工作责任,各地林长办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应用工作提示函、督办函等形式,对破坏森林资源事件多发地区的林长、副林长进行工作提醒,推动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和措施落实落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盯紧神经末梢,发挥乡镇林业站作用,推动村级林长知责担责尽责,指导村级林长抓好组织实施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局林长处、执法监督处〕

  (十一)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源头管控、审批、执法等人员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对轻微的、一般的失职失责当事人,要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对失职失责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监管、执法等权力搞利益输送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局机关党委、人教处、资源管理处、林长处、执法监督处〕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由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牵头、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内设机构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层层压实执法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决林业执法监督工作难点堵点问题。要发挥“林长+”平台作用,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同推进林业执法监督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内部协同机制,加强森林资源源头管理、行政审批、执法监督等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处、政法处、资源管理处、林长处等有关处室〕

 

 

  福建省林业局     

  2025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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