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林长办,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审计厅:
《福建省林长制省级会议制度(试行)》《福建省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福建省林长制省级督查制度(试行)》《福建省林长制工作考核制度(试行)》《福建省林长制省级部门协作制度(试行)》等五项林长制配套制度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林长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
福建省林长制省级会议制度(试行)
为规范林长制工作议事程序,保障省级林长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省级林长会议
(一)省级林长会议由总林长或委托副总林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人员为省级林长,设区市林长或副林长,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省林长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等。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确定其他参会人员。
(三)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行林长制工作的重要指示;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和林业建设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3.研究决定全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
4.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5.研究部署林长制年度工作,通报考核情况;
6.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总林长每年主持召开会议不少于一次,如遇重大事项,可即时召开。省林长办公室负责提出会议建议方案,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省林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加强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沟通衔接。
(六)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由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印发。设区市林长、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省林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省级林长报告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二、省级林长专题会议
(一)省级林长专题会议由副总林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人员为相关设区市林长或副林长、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负责同志、省林长办公室有关同志等。具体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三)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省级林长会议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研究林长制工作有关专题事项;
3.研究全面推行林长制阶段性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4.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省级林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省林长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单位提出会议方案,按程序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省林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加强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沟通衔接。
(六)会议议定事项形成纪要,由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印发。相关设区市林长或副林长、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省林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省级林长报告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三、省级林长办公室会议
(一)省级林长办公室会议由省林长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省林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人员为省林长办公室负责同志、有关市级林长办公室负责同志和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联络员等。
(三)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省级林长会议和省级林长专题会议的各项部署要求,以及总林长、副总林长的指示批示;
2.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确定的推行林长制有关工作任务;
3.协调解决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推行林长制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4.研究省级林长制考核等有关事项,协调解决各地全面推行林长制重点难点问题;
5.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由省林长办公室或有关单位提出,按程序报省林长办公室主任确定后,不定期召开。会务由省林长办公室具体负责。
(五)会议议定事项形成纪要,由省林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由有关市级林长或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按职责分工抓落实,省林长办公室做好进度跟踪。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省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一)全面推行林长制相关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等;
(二)林长制工作计划、方案等;
(三)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各级林长名单、责任区域范围、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各责任区域范围、负责的林长、专业护林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五)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动态及成效,典型经验做法;
(六)全面推行林长制表彰奖励、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
二、公开方式
根据信息内容和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开:
(一)政府公报、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政府、部门有关工作简报、通报;
(四)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并依托省林业局门户网站和“福建林业”微信公众号,开设林长制专栏;
(五)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林长公示牌、宣传牌等形式;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三、公开程序
按照“谁公开、谁把关”的原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公开信息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省林长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
四、工作要求
应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依规定对外公开。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林长制省级督查制度(试行)
为规范林长制督查督办工作,确保林长制各项任务目标按时完成,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内容
督查内容主要包括省级林长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省级林长批示批办的事项和上级有关单位批办的相关事项,林长制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督查内容具体为: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行林长制工作的重要指示情况;
(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和林业建设的部署要求落实情况;
(三)省级林长会议、省级林长专题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四)总林长、副总林长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五)林长制年度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明察暗访、群众投诉举报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问题等办理和整改落实情况。
二、督查主体和对象
督查由省级林长牵头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负责,督查对象为:市、县(区)级林长,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
三、督查方式
省级林长督查根据全省督查检查考核计划安排,每年开展一次综合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根据林长制年度任务确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统筹推进、分工负责的原则,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由省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也可以探索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开展督查。
省林长办公室和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根据总林长、副总林长工作要求,上级林长办公室督办意见或实际工作需要,可针对某一特定事项或具体任务实施专项检查。
四、督查程序
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制定方案。根据督查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度督查的重点内容、督查组人员组成等,将督查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批。
(二)组织实施。向督查对象发送督查通知书(采取暗访的除外),告知督查事项、时间及要求等。被督查单位在接到督查任务后,应按督查内容和要求,提前准备好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配合督查人员完成督查工作。
(三)结果反馈。督查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或实地督查人员应及时向督查对象反馈督查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下达整改建议书(意见书)。
(四)整改落实。督促督查对象按照整改建议书(意见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及时上报整改情况。督查单位可适时开展“回头看”,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组织重点督查,必要时约谈有关负责同志。
(五)建立台账。督查单位应当对督查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查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查事项相关的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情况报告等资料归档。
五、结果应用
省林长办公室及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督查结果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对特别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提请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督查,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林长制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为推动各地党委、政府履职尽责,促进林长制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对象
各设区市党委、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二、考核原则
(一)结合实际、科学设置。注重工作考核与目标体系考核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
(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地推进林长制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林长制工作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三)客观公正、比学赶超。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反映各地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的实际成效,营造创先争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考核内容
(一)工作考核
省林长办公室根据各地对林长制年度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及日常掌握情况,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主要考核:
1.林长设立及林长制工作运行情况;
2.林长制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3.林长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4.林业改革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资金投入及绩效完成情况;
5.监督执法体系和基层基础建设情况。
(二)目标责任考核
1.保护性指标
(1)森林覆盖率。确保不低于省上下达的年度目标值。
(2)森林蓄积量。确保不低于省上下达的年度目标值。
(3)林地湿地保护。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法开展林地、湿地征占用审批,严格控制林地、湿地转化为建设用地或其他农用地,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禁止毁林开垦,提高湿地保护率。
(4)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加强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补助制度,确保辖区内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得到有效管护。
(5)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加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6)古树名木保护。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和挂牌保护及宣传。
(7)森林防火。坚持森林防灭火一体化,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
(8)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落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政府负责制,纳入当地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健全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抓好松材线虫病等防治工作。
(9)维护林区和谐稳定。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减少涉林重大案件发生率,提高及时处置率。
2.发展性指标
(1)森林生态系统修复。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强化森林经营,加快退化林分修复和松树、桉树等纯林改造,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提高草地植被盖度。
(2)推进国土绿化美化。确保各类迹地及时更新,实施百区千带、百城千村、百园千道等“三个百千”绿化美化行动,扎实推进国土绿化美化,创新机制、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3)深化林业综合改革。巩固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场改革成果。推进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有关工作,继续在放活经营权、促进规模经营、林业投融资、完善生态补偿等方面创新体制机制。大力推进木材加工、竹产业、花卉苗木、森林旅游、林下经济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探索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加快构建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的林业生态经济体系,更好实现“生态美、百姓富”有机统一。
(4)森林资源监测监管。加快智慧林业建设,充分应用遥感影像、视频监控、无人机调查等感知平台,强化森林资源管理动态监测,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提高预警预报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问题(包括及时查处环保督察涉林问题、森林督查反馈问题、护林员发现上报问题以及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问题,不得漏报、瞒报存在的问题)。应用护林员巡护信息系统,为专业护林员配备具有北斗定位功能的手持终端。
(5)强化基层基础建设。以县或乡镇为单位组建专业护林员队伍,按照“森林资源网格化、全覆盖”的要求配备专业护林员,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对专业护林员等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加强基层林业行政执法力量。
具体考核实施细则由省林长办公室组织制定,实行百分制评价。
四、考核时间和程序
考核时间安排在次年1月中旬前完成。考核工作在总林长的领导下,由省林长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主要程序包括:
(一)各地自评。按照考核内容要求,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进行自查与评估,将自查工作报告及评分表报送省林长办公室汇总。
(二)实地考核。省林长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实地查看实绩和审查资料。
(三)结果公布。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情况,评比打分,考核结果报总林长审定后,由省林长办公室负责统一公布。
五、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至90分,含80分)、合格(60分至80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六、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效能办,作为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年度工作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作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工作不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总林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总林长进行约谈,责成限期整改。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林长制省级部门协作制度(试行)
为促进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加强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间信息沟通、联系会商、协调服务、督查问效,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林长制部门协作机制。
二、工作职责
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包括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审计厅、林业局等部门,具体职责已在《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中明确。
三、协作机制
(一)信息沟通。建立林长制工作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按照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协同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对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和事项,采取定期通报、文件抄送、走访座谈等形式,及时告知和反馈相关部门抓好落实。
(二)联系会商。根据工作任务,由省林长办公室或有关单位提出,按程序报批后,适时召开会议,对林长制工作事项进行联系会商,通报进展情况,研究解决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和各地在推行林长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商达成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明确,按职责分工抓落实,省林长办公室做好落实情况跟踪。
(三)协调服务。各协作单位要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在林长制工作推进中,结合自身职能,提前介入、及时指导、靠前服务。要加强合作联动,协调解决推行林长制过程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督查问效。结合林长制督查和考核制度,对推行林长制相关工作进行跟踪问效、督查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部门协作机制高效运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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